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孫盈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雲青即青青工作室、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
限公司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
聲請假處分事件,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之規定,應徵
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