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6號
債 務 人 虞幼祥
上債務人與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務人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按債務人位於金門縣金沙鎮之戶籍地址送達予債務人 之支付命令,於民國112年2月8日送達債務人本人,有送達 證書1紙在卷可憑,因本件支付命令已於112年2月8日送達於 債務人,而對支付命令異議之不變期間為20日,再依法院訴 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加計在途期間1日,則計至112年3月1 日異議期間已然屆滿,今債務人於112年3月30日始提出聲明 異議,顯逾法定期間,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