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6號
原 告 黃正博 住宜蘭縣○○市○○路00巷0弄00號
訴訟代理人 吳偉豪律師
被 告 黃智鏗
訴訟代理人 黃琬貞
被 告 黃聯文
黃麗美
被告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彥駩(原名黃琳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
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分割方法欄「原告分割取得6/10,被告黃智鏗、黃聯文、黃彥駩、黃麗美各分割取得1/10」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先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分配取得5/10、其餘再由原告依遺產分割取得1/10,被告黃智鏗、黃聯文、黃彥駩、黃麗美依分割遺產各自取得1/1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致聲請人即原 告黃正博無法依原判決區分取得被繼承人莊秀卿遺產之原因 而未能完成登記,爰依聲請人訴訟代理人之聲請,准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