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2年度,768號
CCEV,112,潮簡,768,2023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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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7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世華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曾秀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秀金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13年1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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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