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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1年度,100093號
KSDV,111,司執,100093,202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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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00093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林正庸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王敬豪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因債務人於111年12月8日、112年1
月11日以超額執行聲明異議暨聲請撤銷部分標的之執行程序,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如附表二、三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 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 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 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強制執行法條12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敬豪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權人聲請執行 債務人於高雄市前金區、高雄市苓雅區及臺北市大安區之不 動產,其中高雄市不動產經送鑑定其價值總額已逾執行債權 ,按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50條規定,查封不動產 ,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者為限,債務人於高雄市之不動產既已足清償,則對債務人 臺北市大安區之不動產已無執行必要,故聲請撤銷㈠臺北市○ ○區○○段○○段000地號及同段1997建號、2072建號、㈡臺北市○ ○區○○段○○段000地號及同段878建號、901建號。 三、按查封不動產,以其價格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 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限,強制執行法第136條、第113條準用 第50條定有明文。據此,查封、拍賣債務人之財產,應以將 來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為 限。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多項財產時,應釋明其聲請執 行標的之個別財產價值,並須以此為標準而加以選擇(辦理 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參照)。 四、查:
  ㈠本件聲請人據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428號、111年度抗字 第73號確定裁定聲請執行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 ,業經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囑託管轄法院執行在案;



另債務人依本院111年度鳳簡聲字第7號裁定已供擔保停止 執行在案。此有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新興地政事務所函、鹽 埕地政事務所函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在卷可 稽。
㈡次查,就不動產之執行是否屬超額執行,固非僅以土地之 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等為唯一標準,惟若再由不動產 估價師分析各項影響不動產價格因素,如坐落位置、使用 情形、土地使用分區、地形地勢、有效利用狀況、土地臨 接道路情形、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便利性、區域建物 分佈及利用狀況、區域公共設施狀態、生活機能、區域公 害發生程度、區域未來發展趨勢、不動產市場供需及交易 狀況等所鑑定之不動產價格,縱查封之不動產是否足以全 額清償執行債權,在未經拍定前無法確實得知,但業經參 酌各項情形客觀判斷所鑑估之價格,有其依據,並已通知 當事人就該鑑估結果陳述意見,應可採憑為拍賣所得價金 之判斷,否若僅執是否拍定為由,即得據以無限查封債務 人之財產,則不亦將禁止超額執行之規定置若罔聞。本件 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經債務人自行委託列入本院執行 處不動產業務委託鑑定估價之兆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本件係蘇文清估價師辦理)111 年11 月28日鑑定之價格 等數額詳如附表一,此有兆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11兆 估字第G0000000號、第G0000000號估價報告書兩件、不動 產登記謄本、本院111年12月9日雄院國111司執瑞字第100 093號通知債權人對債務人鑑定、聲請撤銷之標的意見並 命其擇定部分執行標的函及其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本院審 酌如附表一所示鑑定總價值合計已達新臺幣65,049,201元 ,縱減價至特別拍賣程序,底價尚約有33,305,191元,係 債權人債權總額(計算式為:債權本金15,000,000元+ 計 算至供擔保停止執行日之利息1,596,575+執行費120,000 元=16,716,575元)2倍之多,顯屬超額執行之聲請無疑。   ㈢據上論結,債務人以超額執行聲明異議為有理由,且債權 人迄今均未於債權範圍內擇定特定標的,參酌債務人所提 估價報告鑑估部分標的之價值已足清償債權人之債權,除 債務人聲請撤銷附表二之標的,附表三之標的亦無續行之 必要,衡諸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權益,聲請人就附表一以 外標的之強制執行聲請顯已逾其債權總額,於法未合,應 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標別: 1
111年司執字100093號 財產所有人:王敬豪 債務人委託鑑定價格合計:新臺幣38,888,300元。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債務人委託鑑定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前金區 博孝 966 139 全部 25,715,808 備考 2 高雄市 前金區 博孝 967 33 全部 6,105,192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債務人委託鑑定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264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 高雄市○○區○○○街00號 5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1層: 98.05 2層: 98.17 3層: 97.44 4層: 97.44 5層: 97.44 防空避難室: 81.85 合計: 570.39 屋頂突出物14.16,水箱14.38,花台8.96 全部 7,067,300 備考

標別: 2
111年司執字100093號 財產所有人:王敬豪 債務人委託鑑定價格合計:新臺幣26,160,901元。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債務人委託鑑定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苓雅區 林德官 1350 668 10000分之600 14,850,353 備考 2 高雄市 苓雅區 林德官 1350-2 307 10000分之600 6,824,938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債務人委託鑑定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0458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 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之2 12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2層: 463.29 合計: 463.29 全部 4,485,610 備考 含同段10454建號之權利範圍

附表二(囑託臺北地院):
標別:1
財產所有人:王敬豪 編號 不動產標示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191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含共有部分2072建號);全部。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應合併移轉。 標別:2
財產所有人:王敬豪 編號 不動產標示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分之22 2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含共有部分901建號);全部。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應合併移轉。
附表三(囑託新北地院):
財產所有人:王敬豪 編號 不動產標示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0分之383 2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含共有部分1237建號);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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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