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徹峰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徹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羅徹峰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09 年7月2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月4日經核准 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76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