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241號
TNDM,111,訴,1241,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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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芳睿



選任辯護人 蔡宜均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3
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丁○○為臺南市善化區○○○里長,於民國111年7月4日14時30分 許,在臺南市善化區○○○OOO號「○○虱目魚粥鍋燒意麵」,因 里民蘇○○是否安置事宜,與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善化服務中心 社工甲○○、督導丙○○及臺南市衛生所員工乙○○發生爭執,明 知甲○○、丙○○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妨害公務及 恐嚇之犯意,在場摔手機、椅子,作勢要打甲○○,向甲○○恫 嚇稱:我要烙人來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甲 ○○使之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又不顧丙○○之阻止, 多次徒手推擠甲○○,致甲○○撞到店內桌子,受有左腰部紅腫 7×3公分之傷害(甲○○受傷部分,已撤回告訴),丙○○受有 雙上肢挫傷的傷害(丙○○受傷部分,未據告訴),以此方式 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
二、案經甲○○、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本案之審理範圍):
一、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 定,其效力固及於全部,然此係指已起訴之部分及未起訴之 部分,均應構成犯罪,且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而言 。又檢察官之舉證責任,除已起訴部分外,包含為起訴效力 所及之其餘具一罪關係部分,自屬當然。
二、經查,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主張「被告丁○○與據報到場 處理之員警施○○發生推擠,亦為起訴效力所及」(見本院卷 第181頁),然觀諸本院就員警施○○之秘錄器錄影影片所作 如附表所示勘驗結果(見本院卷第59頁至第67頁、第79頁至 第86頁),該部分與起訴書所載行為,其犯罪時間顯然不同



,應係另行起意所為,如該部分成立犯罪,亦屬數罪關係, 本院自無從就公訴檢察官擴張犯罪事實之部分進行審理。貳、實體方面:
一、關於證據能力之認定:
㈠本案告訴人甲○○、丙○○於警詢中之陳述,對被告丁○○而言, 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被告及辯護人均不 同意作為證據,復查無其他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法律依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應認無證據能力。 ㈡本案所引用其餘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被 告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 68頁至第69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 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㈢本案所引用卷內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均無違反法定 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 亦應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前揭時、地,與告訴人、臺南市衛生所員 工乙○○發生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妨害公務 執行犯行,辯稱:我沒有摔椅子、說要烙人來,是因為告訴 人甲○○拿識別證給我看時,離得很近,我才用手撥開告訴人 甲○○2次,並沒有要妨害公務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 :被告之行為不構成強暴或脅迫,主觀上亦無恐嚇危害安全 、妨害公務執行之故意等語。
㈡經查:
 ⒈被告為臺南市善化區○○○里長,於前揭時、地,因里民蘇○○是 否安置事宜,與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善化服務中心社工即告訴 人甲○○、督導即告訴人丙○○及臺南市衛生所員工乙○○發生爭 執,並於爭執過程中摔手機、與告訴人甲○○有肢體接觸;告 訴人甲○○、丙○○於同日各至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 法人麻豆新樓醫院(下稱新樓醫院)、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 營奇美醫院(下稱奇美醫院)急診,經診斷告訴人甲○○左腰 部紅腫7×3公分、告訴人丙○○雙上肢挫傷等情,業據被告供 承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證人乙○○於偵查、本院審理中 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33頁至第40頁,本院卷第130頁至第1 60頁),並有新樓醫院、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員工證、臺 南市政府個人出勤明細表、公出單、請假單在卷可佐(見警 卷第37頁至第39頁、第43頁至第59頁),此部分之事實即堪 認定。
 ⒉證人即告訴人甲○○就案發經過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我



在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善化服務中心擔任社工,負責執行社安 服務,包含對中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個案進行訪視等,111 年7月4日上午,我接到督導即告訴人丙○○派案,與被告、公 衛護理師乙○○相約同日14時至蘇○○家訪視,蘇○○家1樓租給○ ○虱目魚粥,所以在場的除了我們幾位外還有虱目魚粥老闆 己○○及其員工,當時我有向被告說明,送醫要經過蘇○○同意 ,除非蘇○○有自傷、傷人之虞或已有這樣的行為,經公衛護 理師評估認有必要,才能強制送醫,但里長希望當天安置, 由於蘇○○未被監護宣告,有意思表達能力,我在緊急安置的 評估上,當下判斷比較困難,可以走一般安置程序,就是先 找到機構床位、做完體檢後才能申請相關流程,絕對不可能 一天完成,在還沒見到蘇○○、跟被告討論前,我設想的是使 用長照服務、透過社區網絡包含衛政、民政、社政網絡間的 合作,減低蘇○○在社區造成的困擾,後來被告跟己○○情緒比 較激動,對我的處理方式不滿意,我就離開店裡到外面聯絡 告訴人丙○○,告知現場狀況,回到店內後,被告情緒激動說 我不能處理的話,就叫市長、局長過來,我解釋我的層級沒 辦法請市長、局長過來,被告就摔自己手機、塑膠椅叫我坐 下,還揮拳到我面前停住,作勢要打我,並說要烙人來,我 當時有嚇到,而且被告生氣拍桌、說要對乙○○提告,所以有 報警,1名員警先到場勸導,也跟被告發生口角衝突,之後 告訴人丙○○趕到,跟被告說她是督導,想瞭解發生什麼事情 ,中間被告可能覺得我在瞪他還什麼,他說你在看什麼,並 伸手推我去撞牆壁,因為旁邊有桌子,我就撞倒桌子,告訴 人丙○○為了要阻止、保護我,就從中間插入擋在我面前,被 告跨過告訴人丙○○繼續推我,我已經被推到接近跌坐在桌子 上,告訴人丙○○也因此遭波及受傷,後來又有支援員警到場 ,就是我告訴他遭被告推的員警等語(見偵卷第33頁至第36 頁,本院卷第130頁至第143頁)。
 ⒊證人即告訴人丙○○就案發經過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我 在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善化服務中心擔任督導,訪視中低收入 戶及身心障礙個案都是服務範圍,因蘇○○在社區有滋擾行為 ,被告請李○○議員協助,我接到通知後,請社工即告訴人甲 ○○約被告、公衛護理師去現場瞭解蘇○○生活狀況,看有無需 要社會局協助之處,像是進機構安置、長照服務等,111年7 月4日我接到告訴人甲○○來電,說現場有些情況,我馬上趕 過去,當時被告、告訴人甲○○、公衛護理師乙○○、○○虱目魚 粥老闆己○○及其員工都在,被告與告訴人甲○○間,已因被告 希望高層長官出席遭告訴人甲○○表示其層級不夠無法立即找 局長而有衝突,被告情緒激動,開始摔手機、摔椅子,還推



告訴人甲○○,我擔心告訴人甲○○會受傷,就擋在他們中間, 剛好告訴人甲○○後面有一張桌子,被告一直推擠我們,也有 揮拳頭跟拿椅子作勢要打我們,後來真的有打到告訴人甲○○ ,我跟告訴人甲○○一直往後退,退到後面的桌子,導致告訴 人甲○○腰部受傷,因為我擋在告訴人甲○○前面,被告揮拳時 有被波及到,造成手受傷,本案訪視前,局內有討論蘇○○是 疑似精神病患,精神病患這一塊主要是衛生局處理,因為蘇 ○○也是身心障礙者,所以我們社會局會介入協助,找公衛護 理師跟被告一起過去,看要哪個環節做協助等語(見偵卷第 36頁至第37頁,本院卷第144頁至第150頁)。 ⒋證人即臺南市衛生所員工乙○○就案發經過於偵查及本院審理 時證稱:我在臺南市善化衛生所擔任公衛護理師,蘇○○是我 的列管個案,因為區公所人員告知蘇○○會在家中大小便,我 在111年7月1日前往探視,發現蘇○○全身腫脹、走路不穩, 就叫119送他去新樓醫院就醫,但新樓醫院評估後認為只需 要服藥,無須住院,就被送回來,所以同年月4日才會再訪 視蘇○○,當時我、告訴人甲○○、被告、○○虱目魚粥老闆己○○ 及其員工都在,進去約5分鐘後告訴人甲○○與被告就發生爭 執,兩人意見不合快吵起來,告訴人甲○○向被告解釋要如何 處理蘇○○及後續如何安置時,一直遭被告打斷,被告覺得這 樣處理方式不對,問告訴人甲○○今日能否安置蘇○○遭拒後, 又問我今日能否將蘇○○強制就醫,我回說不符合精神條例規 定,被告開始質疑我們到場的目的,一直拍桌子、敲桌子還 摔手機,並說要烙人來還四處打電話,也有拿椅子起來作勢 要打告訴人甲○○,後來被攔住,又質問告訴人甲○○為何社會 局長不出面、問我是否要找衛生局長、護理長來,之後告訴 人甲○○有打電話找人,告訴人丙○○有過來,被告在現場有推 告訴人,主要是針對告訴人甲○○,但告訴人丙○○擋在他們之 間,希望不要發生衝突,被告還是有推到告訴人甲○○,我有 看到告訴人甲○○被推到撞到後面牆壁,我不確定有沒有撞到 桌子,至於告訴人丙○○部分,因為場面很混亂,我不確定她 是否有因拉扯受傷等語(見偵卷第37頁至第39頁,本院卷第 151頁至第160頁)。
 ⒌證人己○○就案發經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開虱目魚粥的 ,蘇○○是房東的哥哥,住在店內2樓,蘇○○發病時會沒穿褲 子跑下樓、在店內或附近店家前放大便,因為我是營業場所 非常困擾,就通報被告,被告說他可以幫忙送蘇○○到醫院, 並安排社會局、衛生所人員跟被告在111年7月4日來看蘇○○ 的病情,當時告訴人甲○○、臺南市衛生所員工乙○○有跟我們 談了半小時也沒結果,被告跟他們有比較大聲,雙方就起爭



執,告訴人甲○○拿證件跟被告說「你叫阿你叫阿」,被告可 能比較生氣,就有摔手機、作勢要推擠,因為店內沒有很大 ,後面又有一個社會局的跑進來,變成3個人擠在一個角落 ,越講越近,發生推擠,告訴人甲○○沒有跌倒但有歪了一邊 ,而且在過程中,乙○○脫序講說我比蘇○○還嚴重,我才打電 話報警,本來要告乙○○的,結果警察來也沒問什麼事,還沒 問事情就跟被告有口角爭執,我怕被告打警察才抱住被告等 語(見本院卷第160頁至第167頁)。
 ⒍上開證人證述內容互核一致,足見告訴人指述被告在前揭時 、地與告訴人甲○○、證人乙○○碰面時,已知悉告訴人甲○○此 番前來,係要訪視個案蘇○○、討論後續安置或送醫事宜,被 告因不滿告訴人甲○○、證人乙○○之處理方式,與告訴人甲○○ 發生爭執,並有摔手機、椅子,作勢要打告訴人甲○○,稱要 烙人來,並持續撥打電話聯絡人之行為,復於告訴人丙○○到 場後,不顧告訴人丙○○以身體擋在告訴人甲○○前方,仍多次 徒手推擠告訴人甲○○,致告訴人甲○○受有前揭傷勢,並非虛 妄。
 ⒎再依本院就員警施○○之秘錄器錄影影片所作如附表所示勘驗 結果(見本院卷第59頁至第67頁、第79頁至第86頁),可知 員警施○○據報到場後,告訴人甲○○旋向其表示遭被告推、攻 擊,當時被告情緒激昂,經員警施○○詢問現場發生何事後, 大聲回應「什麼事情?就要送他(指蘇○○)去,看你有沒有 辦法送,你打給所長啦,所長有上班嗎?」,並與員警施○○ 發生肢體衝突,致員警施○○配戴之秘錄器劇烈晃動,期間被 告亦有大力拍桌、摔手機、聯絡議員及派出所所長之行為; 而被告於員警施○○到場時,仍態度囂張、口氣不佳,復因不 滿員警施○○而與其發生肢體衝突,經證人己○○以抱住其身體 方式阻止其對員警施○○施暴,益徵案發時,被告既因不滿告 訴人無法立即將蘇○○安置或強制送醫而與告訴人發生爭執, 在未有員警介入之狀態下,更無所顧忌,被告確有不滿告訴 人而有上述摔擲物品、出手推擠等積極行為,迫使告訴人立 即將蘇○○安置或強制送醫,已不能認是單純抗議告訴人處理 方式之舉動,顯然具有妨害公務之犯意甚明。
 ⒏又告訴人於案發後各自前往新樓醫院、奇美醫院急診,經診 斷告訴人甲○○左腰部紅腫7×3公分、告訴人丙○○雙上肢挫傷 ,有新樓醫院、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見警卷第37頁至 第39頁),且觀諸告訴人受傷部位及傷勢,均與其等指述遭 被告徒手推擠之方式施加暴行所可能受傷之身體位置及傷害 結果相當,足見上揭傷害應係與被告衝突時所造成,是被告 辯稱無何妨害公務之行為云云,自不可採。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予依 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以行為人對於公務員依 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即屬當之;所稱「強暴」 ,係指一切有形力即物理力之行使而言,不問其係對人或對 物為之均包括在內;所稱「脅迫」,則指以侵害生命、身體 、自由、名譽、財物之不法為目的之意思,通知對方足使其 生恐怖之心之一切行為而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608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在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善化服 務中心社工即告訴人甲○○、督導即告訴人丙○○依法執行職務 之際,摔擲手機、椅子,作勢毆打告訴人甲○○,稱要烙人來 ,並多次徒手推擠告訴人甲○○等情,已如前述,自屬對於告 訴人施以相當程度之有形力量、以使人心生畏懼之事項為內 容進行加害通知,而積極妨害告訴人職務之執行,並使告訴 人在執行職務受有影響,自屬強暴、脅迫行為。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及第305條之恐 嚇危害安全罪。
㈡被告所犯妨害公務執行罪、恐嚇危害安全罪,係不滿告訴人 對蘇○○之處理方式所致,顯係出於同一意思決定為之,且具 行為一部重疊之關係,為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 價,依一般通念,評價為一行為始符罪刑公平原則,應認其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身為里長,僅因不滿告訴人無法立即安置蘇○○或 將其強制送醫,無法控制自身情緒,不思理性解決問題,即 率爾為本案妨害公務、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不僅漠視國家公 權力,妨害公務員執行公務嚴正性,對公務員人身安全造成 危害,亦侵害公務員之人格尊嚴,足見其無視法紀,恣意妄 為,觀念嚴重偏差,應予非難,且其犯後猶飾詞狡辯,態度 非佳;惟念被告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並表示:願原 諒被告,請求法院從輕量刑等語,有本院111年度南司刑移 調字第993號調解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21頁至第122 頁),兼衡被告自陳學歷為專科畢業、離婚,育有3名未成 年子女及2名成年子女、現擔任里長、須扶養子女、家庭經 濟狀況為小康(見警卷第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 之記載,本院卷第180頁),及擔任里長一職多年,雖罹患 惡性腫瘤,仍投身公益,獲獎無數(見本院卷第271頁至第3 0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前揭妨害公務執行之行為,同時涉犯刑法 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
 ㈠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告訴人甲○○對被告提起告訴,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 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 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9頁),依前開規定, 本應就此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然因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 犯行若屬有罪,與上開經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舒雯提起公訴,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附表】
00000000_144341_MOVI0050.mov 14:43:41~14:45:29 畫面開始。【員警施○○騎乘機車前往案發地】 14:45:30~14:46:42 【畫面可見著白色短袖襯衫之被告右手指向前方著紫色外套之證人乙○○處,被告正在大聲說話,著土黃色外套之男子為社會局關懷對象蘇○○[圖1、2]】員警施○○:好好好…。被告:你在幹嘛?證人乙○○:我們處理啦!員警施○○:等下等下,這是誰?【被告開始撥打電話,著灰色圖案短袖之女子為告訴人丙○○,著社會局背心男子為告訴人甲○○[圖3]】證人乙○○:里長。員警施○○:他是什麼事情?告訴人甲○○:來這邊處理蘇先生這事情,來說明強制送醫跟安置的流程,講到一半的時候,我到外面接聽電話,並回報我們的主管,然後他因為希望我直接聯絡局長,叫局長過來,我說我的層級沒辦法,他一直生氣、摔東西,並且推我,然後攻擊我,所以我這邊要跟你說明,但他執意要報警,只因為我不叫局長…喂,議座你好。【告訴人甲○○接過被告之電話】員警施○○:里長我們旁邊講。被告:不要不要,沒有你的事情。【告訴人甲○○(通話中):我是家扶中心社工甲○○…對,我這邊在跟議座提到有這件事情,我目前安置的床位…】畫面結束。 圖1至圖3
00000000_144642_MOVI0051.mov 14:47:43~14:49:42 畫面開始。【告訴人甲○○(通話中):那我們剛剛有提到是說,依現行法律規定來說,是經由衛生局的同意簽名後,我們會找機構…】員警施○○:是什麼事情,你們怎麼那麼大聲?被告:什麼事情?就要送他去(觸碰到密錄器[圖4]),看你有沒有辦法送,你打給所長啦,所長有上班嗎?員警施○○:不用一直說所長,我人在這邊你跟我說就好。被告:你所長有上班嗎?(大聲,且用手指員警)[圖5]員警施○○:我人在這,你跟我說就好啦,你說什麼啦!(大聲)【被告將手機從告訴人甲○○處拿走,並開始撥打電話】證人乙○○:好好好,我再送,如果說嘉療真的不收…被告:你對我兇的喔。證人乙○○:我們真的再送一次好不好?被告:不用送。(手指)證人乙○○:我們送好嗎?被告:送他去就好。(手指)證人乙○○:他正常,不要這樣。被告:你對我兇喔。(手指)證人乙○○:我送他去好不好,好不好,我們再試試看。被告:你大尾了齁?員警施○○:你口罩不用戴好嗎?是誰先喊的?被告(通話中):所長,你們裡面的給我嗆聲。證人乙○○:我們再叫一次救護車送一次,我們試看看好不好。被告(通話中):你們裡面的給我嗆聲。證人乙○○:我們送消防…被告:我要出去啦!被告(通話中):欸你們裡面的擋我喔,你要不要來一下,你要來嗎?[圖6]員警施○○:我先了解一下。他不就簡單的安置這樣嗎?證人乙○○:他目前就是沒有辦法馬上安置,目前詢問的安置機構就是沒有床位,我們就打電話一直問,已經打電話去身障還是哪裡了…被告:你不用跟他解釋啦。證人乙○○:你再幫我叫一次救護車,我們先送看看。【員警叫救護車。員警施○○:○○○OOO號需要一台救護車。】【被告朝桌子丟擲手機。】[圖7被告:幹。員警施○○:你現在是在幹什麼?被告:我是幹你嗎?蛤?我是幹你嗎?蛤?(大聲)【員警叫救護車。員警施○○:有一個需要協助就醫的。】證人乙○○:你幫我聯絡嘉療社工。員警施○○:他是要送去哪邊?證人乙○○:嘉療,他是要送去嘉療。員警施○○:這樣子叫救護車,他也不一定會到。證人乙○○:拜託拜託,因為他這個樣子…畫面結束。 圖4至圖7
00000000_144942_MOVI0052.mov 14:49:43~14:51:57 畫面開始。被告:你現在為什麼要送,為什麼我剛剛來你不要送?證人乙○○:我們沒有說不送。被告:為什麼我剛剛來你不要送?【著「○○虱目魚粥鍋燒意麵」黑色上衣之老闆(下稱老闆)進入畫面】老闆:剛才我會報警是因為她汙衊我(指證人乙○○),我要告她。證人乙○○:不是,我們沒有。被告:為什麼我剛剛來你說不要送。老闆:她剛才…我說他生病了,她說我要跟他一樣。員警施○○:確定要送救護車?證人乙○○:對,我們確定叫救護車。【員警叫救護車。員警施○○:○○○OOO號需要一台救護車。】老闆:你剛才還說我跟他一樣。(指蘇○○)證人乙○○:我沒有說跟他一樣。【員警叫救護車。員警施○○:○○○OOO號】被告:你這個同事給我記著(手指員警)。你站遠一點啦。(與員警施○○發生推擠,致密錄器晃動)[圖8]員警施○○:你動手嗎?被告:我動手?你一直擠過來。員警施○○:我不能過去嗎?被告:不行。【老闆從後環抱被告,並將被告往畫面右邊移動[圖9]】老闆:里長、里長。被告:我打給分局長。員警○○○:○○○OOO號需要一台救護車。被告:○○○OOO號需要…一台給你坐(手指員警)。被告(通話中):你來一下啦,你們有一個很臭屁,你跑去後面怎麼處理,你看他多大尾。 圖8至圖11 14:51:54~14:52:42 被告:你剛不知道在兇什麼的?員警施○○:是你先兇的吧?被告:我在這邊兇,不是兇你(指)[圖10],我在這邊弄這麼久了,你知道什麼?員警○○○:你先對我大聲的喔。【被告大力拍桌[圖11]】支援員警:好啦,我們先把現場處理好,比較重要。被告:這些事情是我處理,不是你處理。支援員警:我知道,我們先弄好,好不好。被告:你先出去,你先出去。員警施○○:你不是要叫所長?被告:你先出去。員警施○○:所長等下就來。被告:你先出去。員警施○○:好啦、都好啦。被告:出去啦!支援員警:口罩弄一下啦。畫面結束。
00000000_145242_MOVI0053.mov 14:52:43~14:55:42 被告:他是來亂的。(手指警員施○○)支援員警:好啦,先處理好啦。被告:都是我在處理!(摔手機)[圖12]支援員警:手機會壞啦。被告:都是我在處理!(手指警員施○○)被告:他叫什麼名字,我要叫你們所長過來。員警施○○:我編號給你看啦。被告:你不要跟我講那些啦。【眾人討論蘇○○安置情形】被告(通話中):叫分局長一下,因為善化派出所裡面有一個特別兇,我講給局長聽一下,還用身體擋我。(講完摔手機)被告:這些和你們沒關係。【眾人繼續討論蘇○○安置情形】【14:55:10所長到場關切[圖13]】被告:我跟你說啦,(手指警員施○○)[圖14],他一直擋我,現在是什麼意思啦?所長:好啦,好啦。被告:你看他眼睛現在是怎樣?是怎樣啦?員警施○○:是要指我是不是?被告:你是要指我是不是?【被告向前往員警施○○站立處,所長從後方阻擋[圖15]。】員警施○○:你是要打架是不是?被告:你在罵我什麼?畫面結束。 圖12至圖15
00000000_145543_MOVI0054.mov 14:55:43~14:57:16 畫面開始。【員警施○○騎車離開現場】畫面結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0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3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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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