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0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寬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藍健軒律師
被 告 陳泊安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被 告 林宏嶧
選任辯護人 陳昱良律師
被 告 陳柏興
選任辯護人 莊佳蓉律師
蘇泓達律師
裘佩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181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丙○○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丁○○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乙○○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5、6、9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戊○○、丙○○、丁○○、乙○○均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 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3,4-亞甲基雙氧
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Methylo ne、bk-MDMA)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 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戊○○、丙○○、丁○○共同基於 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由戊○○於民國111年7月15日16時15 分許,在通訊軟體Telegram「北中南各種賺錢線」群組,以 暱稱「柯南」張貼「台南有需要小姐啤酒的歡迎1h1800,40 0買五送一、24小時」之販售毒品咖啡包貼文,員警郭鵬皓 喬裝買家與戊○○約定好以新臺幣(下同)18萬5000元,購買 1000包毒品咖啡包,並約定於同日凌晨1時許在臺南市永康 區交易,丙○○再透過網路與綽號「翔哥」之成年男子聯繫, 約定以13萬5000元之價格,購買1000包毒品咖啡包,戊○○並 撥打電話要求丁○○一同前往。乙○○與「翔哥」共同基於販賣 第三級毒品之犯意,由乙○○依照「翔哥」指示前往約定地點 ,將1000包毒品咖啡包交付予丙○○並收取購毒款項。嗣於11 1年7月16日凌晨1時27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 利商店前,戊○○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丙○○、丁 ○○到場,而乙○○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並載運1000包 毒品咖啡包尾隨到場,由丁○○自乙○○駕駛之自小客車上,拿 取1000包毒品咖啡包交付予無購買真意之喬裝員警,喬裝員 警將18萬5000元交付予丁○○,丁○○將款項交給丙○○,丙○○再 將款項交付予乙○○完成交易,然丙○○等人則為喬裝買家之員 警當場逮捕而未遂,並扣得如附表所示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 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1000包 、iPhone行動電話等物,而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陳述之傳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戊○○、丙○○、丁 ○○、乙○○及其等之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 ,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本院卷第105至106頁、第178至180頁、第187至188頁、第23 7至247頁、第269至275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 況,並無取證之瑕疵或其他違法不當之情事,且與待證事實 具有關聯性,應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丙○○、丁○○、乙○○於警 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被告戊○○在Telegr am群組張貼販賣毒品咖啡包貼文之截圖2張(偵卷第171頁) 、被告戊○○與喬裝客人之員警約定交易毒品之Telegram對話
紀錄截圖11張、Telegram通話譯文1份(偵卷第173至175頁 、第177至187頁)、被告戊○○與丙○○之微信對話紀錄截圖3 張、被告丙○○、戊○○使用之微信帳號截圖各1張(偵卷第56 至58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139至147頁)、現場照片23張(偵卷 第151至154頁、第159至167頁)、扣案物品照片1張(本院 卷第169頁)、員警111年7月16日職務報告1份(偵卷第169 至170頁)在卷可稽及附表所示物品扣案可憑,足認被告等 人前開自白與事證相符,應堪予採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毒品咖啡包1000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 e、4-MMC)、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 ioxymethcathinone、Methylone、bk-MDMA)」成分,亦有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 0000號毒品鑑定書(偵卷第269至270頁)、内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11年9月13日刑鑑字第1110098454號鑑定書(本院 卷第80至81頁)在卷可資佐證。
㈡又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 犯罪故意之人,司法警察於獲悉後為取得證據,以設計引誘 之方式,佯與之為對合行為,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待其著手 於犯罪行為實行時,予以逮捕、偵辦者而言。本案被告戊○○ 、丙○○、丁○○主觀上原即有犯罪之意思,客觀上又已著手於 犯罪行為之實行,雖因佯裝買方之警員並無購買真意,事實 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仍應成立未遂犯。另被告乙○○部分, 係被告丙○○向「翔哥」接洽購毒事宜並達成合意,其等即為 交易之買賣雙方,是「翔哥」販售毒品咖啡包之對象為被告 丙○○、戊○○等人,而非喬裝買家之員警,且被告丙○○、戊○○ 確實有購毒之真意,被告乙○○亦依據「翔哥」指示,實際前 往將毒品咖啡包交付被告丙○○等人,並收取價金而完成交易 ,縱然事後為警查獲而未能保有購毒款項,亦應認為其與「 翔哥」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已經既遂。是辯護人為被告 乙○○主張該次交易實際上並非真實交易,其所為仍應構成未 遂犯,尚難採憑。
㈢我國查緝毒品之施用或販賣一向執法甚嚴,對於販賣毒品者 尤科以重度刑責,又販賣毒品既係違法行為,當非可公然為 之,亦無公定價格,且容易分裝並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 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 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謹、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 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
而論;而買受毒品之人通常亦無法探知販毒者賺取利潤幾何 ,是販賣毒品之利得,除販毒者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 ,委難察得實情,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 ,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同一。是以因本案第三級毒品均 量微價高,販賣者率有利益可圖,「翔哥」販賣上開第三級 毒品,如無利益可得,又豈會甘冒遭警查獲可能處以重刑之 風險而如此作為,而被告乙○○明知「翔哥」指示其前往交付 毒品及收取價金,係販賣毒品之有償交易行為,仍共同為之 ,足證其等共同販賣毒品咖啡包之犯行,具有營利之意圖甚 明。另被告戊○○自陳:為賺錢而販售毒品咖啡包,且扣掉成 本,可以與丙○○1人分2萬5000元等語(偵卷第19頁、第201 頁);被告丙○○則陳稱:知悉戊○○欲販售毒品咖啡包賺取差 價,其幫忙調貨亦可分得2萬元等語(偵卷第43至44頁); 被告丁○○知悉被告戊○○、丙○○所為係圖利販賣毒品咖啡包, 仍決意共同為之,足認被告戊○○、丙○○、丁○○本案共同販賣 毒品咖啡包之犯行,具有意圖營利之目的,至為灼然。 ㈣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㈠按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 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9條第3項定有明文。該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櫫「本條第3 項所稱之混合,係指將二種以上之毒品摻雜調合,無從區分 而言(如置於同一包裝)。依目前毒品查緝實務,施用混合毒 品之型態日益繁多,且因混合毒品之成分複雜,施用後所造 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均高於施用單一種類者,為加強遏止混 合毒品之擴散,爰增訂第3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 而有混合2種以上毒品之情形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另 本項係屬分則之加重,為另一獨立之犯罪型態,如其混合2 種以上毒品屬不同級別,應依最高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 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例如販賣混合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 者,依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處斷,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如屬同一級別者,因無從比較高低級別,則依各該級別 毒品所定之法定刑,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予敘明」(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109年1月15日立法理由參照)。 查被告乙○○、戊○○、丙○○、丁○○販賣之毒品咖啡包經鑑定結 果,檢出前述2種第三級毒品成分,已如前述,自該當混合 二種以上毒品之客觀構成要件;而該等成分業經摻雜、調合 後置於同一包裝內,作為沖泡咖啡包販售,此有咖啡包照片 附卷足參(偵卷第161至165頁),亦即被告等人所販售之毒
品並非一般傳統透明夾鏈袋包裝之毒品,則咖啡包內可能混 有二種以上之毒品成分一事,被告等人自難推諉不知,其等 主觀上對於所販售咖啡包之包裝內含有二種以上之毒品成分 一事應有所認識。是核被告戊○○、丙○○、丁○○所為,均係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 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而被告乙○○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 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至公訴意旨認被告等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 品未遂罪,尚有未洽,然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經本 院於審理程序時,告知被告等人變更後適用之法條(本院卷 第235頁、第268頁),且予其等辯明之機會,業已保障被告 等人之防禦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
㈡被告戊○○、丙○○、丁○○就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 上之毒品未遂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乙○○與「 翔哥」就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等人販賣前意圖販賣而持有該次所販賣之第三級毒品之 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戊○○、丙○○、丁○○、乙○○販賣之毒品咖啡包含有2種第三 級毒品成分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3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㈤又被告戊○○、丙○○、丁○○已著手販賣行為之實行,然因喬裝 為買家之警員自始欠缺購毒真意而不遂,為未遂犯,均依刑 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㈥被告等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均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戊○○ 、丙○○、丁○○依法先加遞減之,被告乙○○依法先加後減之。 另被告等人指證毒品來源係綽號「翔哥」即鄭○翔之男子, 復由本院函詢關於該毒品來源乙節,經偵辦檢警單位回覆: 被告等人所供出毒品上游綽號「翔哥」即鄭○翔之男子,現 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偵查隊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偵查隊積極偵辦中,尚未依被告等人之供述查獲其他 正犯或共犯等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1年10月2 0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113021331號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111年10月25日己○文地111偵18166字第1119075427號函( 本院卷第139頁、第146-1頁)附卷可佐,是本案尚未因被告 等人之供述而查獲毒品來源,則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1項規定不符,自不得依該條項規定減免刑責。
㈦被告戊○○、丙○○、丁○○、乙○○之辯護人為其等請求再依刑法 第59條減輕其刑等語。然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必 於犯罪情狀或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 般同情而可憫恕,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尤嫌過重者, 始有適用(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判例參照)。又所 謂法定最低度刑,於遇有依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時, 係指減輕後之最低度處斷刑而言。查被告乙○○共同販賣第三 級毒品,固有不該,然其行為時尚未成年,涉世未深、思慮 不週,係受「翔哥」指示前往交易毒品,並非主導之人,且 犯後坦承犯行,亦未因本案獲得任何利益,是以所犯本罪之 最低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倘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縱量以最低之刑度尚嫌過重 ,仍有情輕法重之虞,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至 被告戊○○、丙○○、丁○○所犯本罪之最低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 有期徒刑,經前揭法定刑之加減後,處斷刑度為逾有期徒刑 1年10月,嚴峻程度已大為和緩,均難認有情輕法重之情, 且觀其等犯罪情狀,客觀上並無特殊原因與環境足以引起一 般同情或其他可憫實據,是無再酌減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
㈧爰審酌被告等人均應知毒品對人身心戕害之嚴重性,亦明知 販賣毒品為政府嚴厲查禁之行為,竟不思戒慎行事,被告戊 ○○為賺取差價,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禁令,於網路聊天室張 貼販賣第三級毒品予不特定人之訊息;被告丙○○亦為圖利益 而代為調貨供應毒品且一同前往;被告丁○○知悉其等毒品交 易乙事,仍決意共同參與,促使交易加速完成;被告乙○○依 「翔哥」指示即攜帶大量毒品前往交易,所為擴大毒品流通 ,危害社會治安和善良秩序,均無可取。惟念本案第三級毒 品尚未流入市面,無實際毒害他人情事發生,且被告等人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顯見應有悔悟之情,兼衡被告戊○○ 自陳教育程度高中肄業、未婚,現從事會計櫃臺工作,需要 扶養母親;被告丙○○自陳教育程度高中畢業、未婚,目前從 事工廠組裝機器工作;被告丁○○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 離婚,未成年孩子由前妻照顧,目前擔任板模工,需要扶養 小孩;被告乙○○自陳教育程度高中肄業、未婚,目前服義務 役、即將退役,需要扶養母親,暨被告等人本案販賣第三級 毒品之犯罪情節、參與程度、交易毒品之數量、金額與所生 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㈨沒收:
1.扣案如附表編號2、3、5、6之行動電話各1支,分別為被告 丙○○、丁○○、乙○○、戊○○所有,為供被告等人犯販賣上開毒
品咖啡包犯行聯繫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等人供承在卷(本院 卷第104頁、第178頁、第187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2.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1000包,經送鑑定結果 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 enedioxymethcathinone、Methylone、bk-MDMA)及4-甲基 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等成分」成分,係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 規定宣告沒收;另用以盛裝上述毒品之外包裝袋,因無法析 離,而仍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故併予宣告沒收。至鑑驗時 採樣檢測之毒品,既已耗損用罄而已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 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3.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袋子係「翔哥」裝載上開毒品咖啡 包後,交由被告乙○○前往約定地點交易,據被告乙○○供陳在 卷(本院卷第249頁),應認屬共犯所有、供其等犯罪所用 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4.被告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對價部分,因最後遭喬裝 買家員警當場逮捕,而未能保有該購毒價金,且無證據其因 參與上開犯行有獲取其他不法犯罪所得,則無從宣告沒收。 5.扣案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物,雖為被告丁○○所有,然係其 個人施用之第三級毒品與施用毒品時使用之物,業據被告丁 ○○供陳在卷(本院卷第276頁),顯與本案無關;至其他扣 案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故均不宣告沒收。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第9條第3項、第17條 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5條第1項 、第2項、第5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白覲毓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扣案物】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持有人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9袋(每袋100包)、毒品咖啡包1袋(99包)、毒品咖啡包1包 乙○○ ㈠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檢驗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 2.檢驗結果:淡黃色粉末100袋。實稱毛重340.7300公克(含100袋),淨重204.2300公克,取樣0.1892公克,餘重204.0408公克,檢出Methylone及微量Mephedrone成分。 ㈡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9月13日刑鑑字第1110098454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1.送驗證物:疑似卡西酮,1000包,本局分別予以編號1至1000。 2.編號1至1000:經檢視均為灰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①驗前總毛重3611.59公克(包裝總重約1433.0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178.59公克。 ②隨機抽取編號141鑑定:經檢視内含白色粉末。 ⑴淨重1.89公克,取0.74公克鑑定用罄,餘1.15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Methylone、bk-MDMA)及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等成分。 ⑶測得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純度约13%。 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1至1000均含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83.21公克。 2 白色iPhone11行動電話1支 丙○○ 3 灰色iPhone13 Pro行動電話1支 丁○○ 4 金色iPhone8行動電話1支 丁○○ 5 金色iPhone13 Pro行動電話1支 乙○○ 6 粉色iPhone13行動電話1支 戊○○ 7 k盤1個 丁○○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111年8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檢驗結果: 1.白色結晶塊1袋。實稱毛重0.6320公克(含1袋),淨重0.4130公克,取樣0.0005公克,餘重0.4125公克,檢出Ketamine成分。 2.黑色菸盒1個(内含卡片1張)。經刮取殘渣,檢出Ketamine成分。 8 愷他命1包 丁○○ 9 裝咖啡包之黑色袋子1個 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