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重附民字第93號原 告 王淑珍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被 告 展雲事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 人 鍾克信被 告 新北玉佛寺代 表 人 簡坤良被 告 台北市北投區佛林寺代 表 人 蔡坤極被 告 今日順事業有限公司兼代表 人 林金令被 告 萬宁實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 人 侯彰明被 告 豐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道0段00號4樓之2 兼代 表 人 林俊賢 住同上被 告 綺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 人 林雅正被 告 萬崧實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0號兼代表 人 廖緯蒼被 告 姬文宇被 告 天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兼清算 人 李晟瑞被 告 李睿霖 陳燕鈴 李鎮宇 陳柏瀚 方衍欽 范明煌 李芷羚 吳家豪 魏彩亦 楊傳吉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被告李晟瑞、邱國興、李鎮宇、陳柏瀚、方衍欽、范明煌、陳燕玲及李芷羚詐騙原告王淑珍部分,經本院判決有罪,而被告林金令偽造萬福禪寺天蓮寶塔永久使用權狀部分,亦經本院判決有罪,雖被告李睿霖故意詐騙原告王淑珍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惟原告王淑珍所取得的偽造萬福禪寺天蓮寶塔永久使用權狀,被告李晟瑞及邱國興是經由被告李睿霖介紹所取得,被告李睿霖恐有過失,另被告今日順事業有限公司為被告林金令僱用人,被告新北玉佛寺、佛林寺為寺廟型塔位,根本不能委託他人代售塔位,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萬宁實業有限公司、豐源物業管理有公司、綺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萬崧實業有限公司,竟代為銷售無價值且不合法的塔位,被告吳家豪知悉原告被詐騙,竟介紹知情的被告魏彩亦、楊傳吉充當金主,讓原告以不動產抵押借款,使原告受的損失更大,從而原告主張被告等人為民法第185條第1項共同侵權行為人,或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並非無據,然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聖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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