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7年度,93號
TPDM,107,重附民,93,2022122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王淑珍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被 告 展雲事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 人 鍾克信
被 告 新北玉佛寺

代 表 人 簡坤良
被 告 台北市北投區佛林寺

代 表 人 蔡坤極
被 告 今日順事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 人 林金令

被 告 萬宁實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 人 侯彰明
被 告 豐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道0段00號4樓之2 兼代
表 人 林俊賢 住同上
被 告 綺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 人 林雅正
被 告 萬崧實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0號
兼代表 人 廖緯蒼
被 告 姬文宇

被 告 天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兼清算 人 李晟瑞
被 告 李睿霖
陳燕鈴
李鎮宇
陳柏瀚
方衍
范明煌
李芷羚
吳家豪
魏彩亦
楊傳吉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被告李晟瑞邱國興李鎮宇
陳柏瀚方衍欽、范明煌陳燕玲李芷羚詐騙原告王淑珍部分
,經本院判決有罪,而被告林金令偽造萬福禪寺天蓮寶塔永久使
用權狀部分,亦經本院判決有罪,雖被告李睿霖故意詐騙原告王
淑珍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惟原告王淑珍所取得的偽造萬福
寺天蓮寶塔永久使用權狀,被告李晟瑞邱國興是經由被告李睿
霖介紹所取得,被告李睿霖恐有過失,另被告今日順事業有限公
司為被告林金令僱用人,被告新北玉佛寺、佛林寺為寺廟型塔位
,根本不能委託他人代售塔位,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萬
宁實業有限公司、豐源物業管理有公司、綺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萬崧實業有限公司,竟代為銷售無價值且不合法的塔位,被告
吳家豪知悉原告被詐騙,竟介紹知情的被告魏彩亦、楊傳吉充當
金主,讓原告以不動產抵押借款,使原告受的損失更大,從而原
告主張被告等人為民法第185條第1項共同侵權行為人,或應依民
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並非無據,然查其
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彭慶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綺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今日順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崧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