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3號
KMDV,111,司拍,13,2022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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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黃琴雁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戴邦丁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 額抵押權準用之。惟聲請拍賣時應以抵押物之所有人為相對 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戴邦丁於民國109年3月26日以名 下如附表所示土地共同設定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分 別借款100萬、150萬元,經相對人分別立有借款憑證各交予 聲請人收執,現相對人借款150萬元繳息至110年1月31日未 再繳息,及借款50萬元繳息至111年7月20日亦未再繳息,迭 經存證信函催討,相對人迄今仍未清償,為此依民法第873 條規定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清償等語。
三、經查,附表所示土地登記之所有權人為宋淑珠,非戴邦丁, 有聲請人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因相對人戴 邦丁並非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戴邦丁 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財產所有人:宋淑珠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寧鄉 西山段 224 704.95 全部 2 金門縣 金寧鄉 西山段 229 380.16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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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