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240號
TYDV,111,聲,240,2022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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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號
111年度聲字第240號
抗 告 人 莊榮兆
陳勝發

呂亦真

蔡章和

謝衛民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挺生等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駁
回抗告)、111年10月19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駁回聲請)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規定,2件抗告應各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5人2件抗告共應
繳2,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抗告。又抗告人未補正抗告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準用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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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