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1年度,21號
PTDV,111,司執消債清,21,202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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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曼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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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李榮唐律師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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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作鈞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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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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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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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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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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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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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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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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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8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2160-2地號誤 載為2106-2地號),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不動產 一、坐落屏東縣○○○鄉○地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地上門牌號碼同鄉中正路2段77巷1-1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1.權利範圍:所有權全部 2.處分方法:  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比照強制執行法拍賣不動產執行方法,惟扣除特別拍賣三個月,並於八次拍賣無人應買或其拍賣最低價格不足以清償優先債權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者,即認為不易變價,應返還債務人。 存款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新台幣2,565元,命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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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部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