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盧彥旭
代理人(法
扶律師) 黃曉妍律師
相 對 人 久昌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昌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 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 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 6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訴訟救助,業經該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 為由提出本件聲請,已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准予扶助資料影本以為釋明。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符合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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