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2年度,2345號
PCDM,112,審附民,2345,202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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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345號
原 告 林文欽
被 告 林承萱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25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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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