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昌榮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管理
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8萬4,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88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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