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全字,111年度,32號
TPDV,111,勞全,32,2022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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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全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黃燕正

上列聲請人與對造春天素食餐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定暫時狀態
之處分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之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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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天素食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