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全字第32號聲 請 人 黃燕正 上列聲請人與對造春天素食餐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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