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全字第7號
聲 請 人 余文達
余欣璉
相 對 人 劉銀美
林尚樺
林子芹即林雅靜
林雅琴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於111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主文中關於「屏東縣○○鄉○○段000地號」之記載,應 更正為「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二、原裁定理由中關於「日新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新日段」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