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曼玲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李榮唐律師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作鈞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
之管理人。
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會議
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法院不召集債
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
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第
1款及第121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消
債清字第68號裁定自民國111年3月2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顯有選任管理人變價
之必要,又其處分方法,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
規定記載於書面,並經本院以111年7月4日屏院惠民執成111
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對於處
分方法均未為不同意之表示,經斟酌本件之特性,認不召集
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適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不動產 一、坐落屏東縣○○○鄉○地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地上門牌號碼同鄉中正路2段77巷1-1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1.權利範圍:所有權全部 2.處分方法: 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比照強制執行法拍賣不動產執行方法,惟扣除特別拍賣三個月,並於八次拍賣無人應買或其拍賣最低價格不足以清償優先債權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者,即認為不易變價,應返還債務人。 存款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新台幣2,565元,命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