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435號
TPDV,111,聲,435,202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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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黃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區○○○路00巷00○0號建物(下稱系 爭建物)原所有權人為訴外人馮起山,伊於民國00年0月間 向馮起山購入,嗣馮起山過世,其繼承人馮高為否認上開系 爭建物購買之事實,並向法院起訴系爭建物為其所有,伊為 無權占有系爭建物。因系爭建物目前已有建商協議都更計畫 ,此方案對伊提供搬遷或購屋相關補償計畫,然系爭建物目 前因上開所有權人爭議涉訟中,尚無法進行都更相關計畫。 於111年2月22日凌晨1時23分,系爭建物之鄰房發生火災, 波及系爭建物之部分,伊接獲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 理工程處(下稱建管處)發函要求強制拆除前開波及建物, 如系爭建物遭強制拆除消滅,伊將無法以建物所有權人參與 都更計畫,也無法以建物所有權人與建商協議搬遷補償相關 費用,伊亦將無處可居;且建管處要求拆除建物費用由伊自 行支付,此筆拆除費用金額龐大,伊存款僅月2萬餘元與郵 局老人津貼已入不敷出,伊目前93歲實無法再行工作賺取費 用,伊之兒子定居香港、女兒遠嫁新埔,二人皆無工作無收 入,無法給予金錢協助,系爭建物所有權人爭議涉訴尚未定 讞,如判決後系爭建物為馮起山繼承人所有,拆除費用卻由 伊支付,有損伊之權利。惟有保存系爭建物,伊方可以系爭 建物所有權人與都更建商協議搬遷補償費用,該費用為伊往 後居住與生活之主要來源,且系爭建物所有權人爭議涉訴尚 未定讞,如需拆除建物,應由定讞之系爭建物所有權人支付 拆除費用等語。  
二、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 聲請保全;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他造 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㈡ 應保全之證據;㈢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㈣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6 8條第1項前段、第370條分別定有明文。而證據之作用,在 證明當事人於訴訟中所主張之事實,所保全之之證據,在備 為證明待證事實之用,故聲請保全證據,應表明依該證據在 訴訟上所得證明之事實為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 43 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以馮高為為被告,另案起訴請求確認其對 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 5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003號判決、最高 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 更一字第53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判決 在案(下合稱另案訴訟)。嗣馮高為向本院提起請求本件聲 請人應遷讓返還系爭建物(案列: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728 號),聲請人訴訟代理人到庭陳稱略以:系爭建物為未辦理 保存登記之建物,另案訴訟已到場勘驗等語。復觀之臺灣高 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53號判決就系爭建物之座落位置 及面積一節,有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為附 圖可證,並有杜賣證書、門牌整編證明書、印鑑證明等為系 爭建物之買賣資料,並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728號調閱另 案訴訟卷宗核閱。然則,聲請意旨固以系爭建物目前協議都 更計畫、系爭建物拆除費用負擔為本件保全證據之請求理由 等語,惟查,馮高為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728號係請求本 件聲請人遷讓返還系爭建物,上開聲請理由所稱關於都更計 畫一節,核與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728號間之訴訟判斷基礎 並無關聯,至系爭建物拆除費用實係系爭建物乃未辦保存登 記為違章建築,且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強制拆除之建物,致應 承受之費用負擔,亦無從依此認定系爭建物事實處分權之證 據資料。從而,本件聲請人並未表明保全系爭建物所欲證明 之事實,及其與本件訴訟判斷基礎之關連性,自無保全證據 之必要。另,依聲請人主張及其提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文,可見系爭建物既係因鄰房火災而為主管機關要求強制 拆除等情,乃行政機關管理違章建築是否應予拆除之建築物 管理權責,與本件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人歸屬之認定,並 無關聯。至聲請人主張盼與建管處申請建物暫緩拆除一節, 亦應由聲請人依法向主管機關為行政救濟,並非以要求本院 定證據之暫時狀態,使主管機關拆除系爭建物行政處分發生 執行力停止之實質效果。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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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