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衛字第5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7 月1日經送三軍總醫 院北投分院遭強制住院,惟核定聲請人強制住院理由認聲請 人於111年5月拿雨傘攻擊配偶一事,係聲請人配偶先言語暴 力攻擊伊,罵伊瘋子,說要住綠島監獄,聲請人所為屬正當 防衛;另認111年6月30日持不明液體潑灑店員一事,係聲請 人已付錢,店員拒不開收據,並稱要告聲請人詐欺,伊才拿 冰塊水(非不明液體)潑店員,並有向文林派出所報案。伊 反對強制住院,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 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 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 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 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 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 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 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 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 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 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 、2 、3 項定有 明文。又按「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 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 之日起二日內完成。」、「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 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 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 期間,每次以六十日為限。」、「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 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 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前段、 第3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 聲請人前於107 年3月起開始有易怒、被害妄想並有與人衝 突情形,於107年6月在台大醫院住院治療三周,診斷為急性
精神病,出院後未規則回診,近期斷續於精神科診所就醫, 於111年2月起,聲請人開始明顯情緒易怒開闊,一直買東西 ,並為自己小孩換了三家幼稚園,因被害妄想而與幼稚園多 有衝突(認為學校霸凌自己小孩、班主任派人跟蹤自己等) ,111年3月至今持續有被害妄想症,覺得路人都在跟蹤自己 ,因此會到處躲藏,且把家裡天花板火災偵測器貼起來(認 為被監控),並認為配偶不相信自己。於111年5月拿雨傘攻 擊配偶,配偶因此有通報家暴。111年6月30日聲請人在士林 捷運站亂跑,與店家起衝突而拿不明液體潑灑店員(個案表 示該店家是國民黨開來監控自己的)情形,因此由警消送至 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聲請人明顯情緒易怒及妄想症狀(電 商大老一直在監控自己,因為這樣才能翻拍自己故事來做更 好廣告、蔣友柏跟電商大老會遠端操控自己手機並被追蹤GP S等),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經於111 年 7 月1日該院指定專科醫師鑑定認聲請人有全日住院住療之必 要,惟遭聲請人拒絕,經該院進行強制鑑定認聲請人為嚴重 病人,遂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並 經該部審查會審查決定聲請人為精神衛生法第3 條第4 款認 定之嚴重病人,並符合同法第42條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許 可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為聲請人強制住院之申請,此有衛生 福利部111年7 月3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1102 10327號審查決 定通知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 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 之意見說明等件附卷可證,經核並無不合。
(二)聲請人雖主張其所為攻擊配偶及店員之行為均係正當防衛, 無強制住院之必要,然依上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 之鑑定,聲請人罹患妄想症,過去曾至台大醫院住院治療, 診斷為急性精神病,出院後未規則回診,111年3月至今持續 有被害妄想症,並因此出現攻擊傷人之行為,呈現脫離現實 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為嚴重病人,可認聲請人前揭主張 非可採。
(三)綜上,聲請人經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且有傷害他人 之行為之虞,則本件強制住院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聲請 人以前詞置辯,聲請停止強制住院,核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