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彭政輝 住○○市○○區○○○路0段00○0號
相 對 人 丁國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丁國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
1年度訴字第119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丁國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其民國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