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1年度,82號
TPDV,111,全,82,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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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高于雯
高于清
共 同
代 理 人 龍毓梅律師
彭郁雯律師
相 對 人 邱樂偉即ROYAL ANTHONY CHIOU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假扣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為准假扣押之裁定後,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若無 逾30日不得聲請執行之情事,即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對於債 務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而無重複聲請假扣押之必要,若 債權人嗣後重複聲請法院裁定者,即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 予駁回。
二、查聲請人前以相對人因躲避債務逃匿無蹤及有脫產之嫌,以 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向本院就相對人之財 產於新台幣(下同)360萬元之範圍內,以願供擔保聲請假 扣押,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以111年度全字第49號 裁定准聲請人供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於360萬元之範圍內 為假扣押在案,而聲請人收受上開假扣押裁定後,並無逾30 日不得聲請執行之情事,自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 人之財產強制執行。惟聲請人復就同一債權重行提出本件假 扣押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屬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是此部 分假扣押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本件查得 相對人之「ROYAL ANTHONY CHIOU」名稱之帳戶,當屬執行 後查報財產之問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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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