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侵上訴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選任辯護人 褚瑩姍律師
林俊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07年度侵訴字第33號,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702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代號0000甲000000A之男子(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A男 )係成年人,為代號0000甲000000號女子(民國00年00月出 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A女)之叔叔,二人間具有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A男明知A 女斯時為未滿7歲之兒童,年幼,反抗及應變能力低弱,且 性觀念未臻成熟,又無視其自身與A女具親叔姪關係,竟罔 顧倫常,為逞一己性慾,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A男明知A女斯時為未滿7歲之兒童,並無完全之性自主決 定能力,竟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行為之犯意, 於民國106年4月15、16日之下午,趁A女在其位於新北市 中和區住處房間內玩耍之際,違反A女之意願,不顧A女言 語制止,以手撫摸A女胸部及外陰部,並以手指插入A女陰 道內,以此方式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得逞。
(二)A男另行起意,明知A女斯時為未滿7歲之兒童,竟基於對 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行為之犯意,於106年6月17、18 日之下午,趁A女在其上址住處房間內畫畫之際,違反A女 之意願,不顧A女大聲呼救並企圖掙脫,抓住A女脖子不讓 其離開,並以手撫摸A女胸部及外陰部,且以手指插入A女 陰道內,以此方式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得逞。二、案經A女之母(即代號0000甲000000C,起訴書誤載為0000甲 000000B,下稱乙○)告訴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移 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證人即被害人A女、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 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本院並依聲請當庭勘
驗A女之警詢筆錄詢問過程,查警員於訊問A女之過程並無何 違法問題(見本院卷㈡第252頁、第257頁至第350頁),惟A 女、乙○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既經被告及其辯護人否認證據 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自無證據能力。二、按偵查中,檢察官通常能遵守法律程序規範,無不正取供之 虞,且接受偵訊之被告以外之人,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 據實陳述,如有偽證,應負刑事責任,有足以擔保筆錄製作 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乃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 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 雖否認A女、乙○於偵訊時陳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第221 頁),惟查:A女於檢察官106年10月25日、107年2月7日偵 訊時為十六歲以下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項第1款 規定,不得令其具結;乙○於檢察官106年10月25日偵訊時, 則係以證人身分於具結後而為陳述(結文見偵查卷第51頁) 。被告及其辯護人並未說明其等該各次證言有何不可信之情 況,復觀諸其等於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陳述,對於檢察官之 問題均能為連續陳述,內容就A女部分為針對其與被告接觸 之經過,就乙○部分則為乙○陳述自己如何得知A女遭被告不 當接觸及後續之處理情形,其等所述內容均係其親身經歷, 亦無受到脅迫、誘導等不正取供之情形(A女之偵訊筆錄見 偵查卷第43頁至第47頁、第48頁至第49頁、第117頁至第121 頁,乙○之偵訊筆錄見偵查卷第47頁至第50頁)。本院衡酌A 女、乙○二人之偵訊筆錄作成之外部狀況,及其所述內容與 其等嗣於原審時之證述內容(詳後述)為整體考量,認A女 、乙○二人於偵訊時所為之證言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存在, 自均具有證據能力。又本案於原審審判程序,有依當事人( 含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之聲請傳訊A女、乙○,給予其等( 含被告辯護人)詰問之機會(A女部分見原審卷第194頁至第 241頁,乙○部分見原審卷第242頁至第262頁),是本件自無 不當剝奪當事人詰問權行使之問題,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 證據,是A女、乙○二人於檢察官偵訊時依法未具結(A女) 、具結(乙○)證述之證據能力不受影響。
三、又,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而該條所謂「法律有規定者」,係指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 159條之5及第206條等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 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 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得為證
據」,係因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製作 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乃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 規律而準確之記載,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 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 可能性小,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 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又依心理師法第15條 、第25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心理師執行業務時,不 論個案當事人係因特殊目的主動尋求心理衡鑑、心理諮商 、心理治療,或係因醫師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而為,心理 師於執行業務過程中,均應依心理師法之規定,製作紀錄 ,載明個案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 一編號、地址、執行諮商心理業務之情形、日期等事項, 且應妥為保管,應至少保存十年。此一紀錄之製作,乃屬 諮商心理師於執行業務過程中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且應 依上開心理師法規定保存,自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 2款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最 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255號判決意旨參照)。(二)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下稱雙和醫院)110年3月11日雙院 歷字第1100002303號函所附之A女病歷影本(見本院卷㈢第 5頁至第85頁)中之精神科心理室報告單(下稱心理衡鑑 報告)、報告單等,乃因乙○見A女有上課注意力不集中、 晚上睡覺做惡夢及尿褲子等症狀,遂帶A女至雙和醫院就 醫,經精神科醫師林宜正診斷認A女有創傷後壓力症,遂 轉介予該院心理師丙○○,由丙○○對A女先後為二次心理評 估而完成心理衡鑑報告,再安排歷時約二年、共十二次之 心理治療,前開病歷內之資料為心理治療過程中所為之摘 要紀錄,辯護人對於該心理師具諮商心理師執照一事並未 加以爭執,準此,上開報告單上之摘要紀錄及心理衡鑑報 告之內容既係由具有專業之諮商心理師依據與醫師討論認 為有必要而對A女進行心理治療後,於例行性的業務過程 中,基於觀察或發現A女在本案事件後的情緒反應及認知 狀態所為業務上之紀錄文書,客觀上自具有高度可信性,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所定之文書,雖屬傳聞 證據,仍應例外容許作為證據使用,而具有證據能力。辯 護人稱上開心理衡鑑報告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且非業務上通常製作之文書,主張無證據能力云云,即 有誤會。
(三)另林宜正醫師於對A女看診時所記載之門診紀錄單,屬病 歷之一種,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並無不可 信的狀況,自有證據能力。
四、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 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 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 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除前開A女、乙○於警 詢及偵訊時所為之陳述外,就本件卷內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不爭執(見本院卷㈠第2 22頁、第465頁),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 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 ,認均適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五、又本件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並 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自己係A女之叔叔,於事實一(一)、(二 )所載A女至祖父母家過週末之時間,有於下午陪同A女在自 己住處房間玩耍,惟矢口否認對A女有何妨害性自主之犯行 ,辯稱:我很疼愛A女,我們感情很好,她也很喜歡我,我 沒有對她做這種事,A女週末來家裡玩時,我母親也在家, 是A女的媽媽乙○是為了搶回A女的監護權,才會教A女要這樣 說,A女的說法充滿矛盾;我在偵訊時雖有要求測謊,但回 去後發現一些關於測謊的文章提到測謊實際上是不準的,讓 我很緊張,在測謊前一晚沒睡好,所以測謊結果說我說謊是 不準云云。惟:
(一)被告為A女之叔叔,除據A女、乙○、證人即A女之父親兼被 告之哥哥0000000000B(起訴書稱B男,原判決稱C男,下 稱C男)及被告分別陳述在卷外,並有A女、C男、被告之 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存卷可考(見原審卷 第29頁、第37頁、第41頁),A女與被告間確具有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而A女於106年4月1 5、16日及同年6月17、18日,均有利用周末留宿祖父母家 ,並至被告房間玩耍,被告清楚知悉A女斯時尚未滿7歲, 就讀幼稚園等情,亦據被告供述在卷(見原審卷第92頁、 第439頁至第440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A女就被告於事實一(一)、(二)所載時、地,對其所 為之行為,有下列證述:
1.A女於偵訊時在社工陪同下證稱:叔叔曾摸我胸部二次,一 次是我在叔叔房間玩巧虎娃娃,我睡著,叔叔就摸我胸部 及尿尿的地方,他把我的褲子及內褲都拉開,用一隻手指 摸(伸出中指),還伸進我尿尿的地方,我跟叔叔說我不 舒服,可是叔叔還是繼續摸,摸到他睡著,那一次我有跟 媽媽說叔叔摸我,媽媽有問我會不會痛,我說會痛,還有 流血,因為叔叔摸我後,我去尿尿時看到尿尿的地方有流 血;另一次我在叔叔房間床上畫畫,我睡著,叔叔摸摸我 胸部及尿尿的地方,叔叔把我的衣服往上拉,用大姆指撫 摸我胸部,也把我的褲子及內褲脫掉,用中指摸我,有伸 進我尿尿的地方,我說我覺得不舒服,我有大叫「救命」 ,我要跑的時候,叔叔把我脖子拉著(A女當庭示範:以 雙手環繞自己脖子後方)不讓我走,我是因為阿嬤出去了 我一個人在客廳會害怕,才會到叔叔的房間玩,等阿嬤回 來,我有跟阿嬤說,但是阿嬤說我說謊等語(見偵查卷第 44頁至第46頁、第118頁至第122頁)。 2.原審審理時,經安排司法詢問專員謝佩君社工師及新北市家 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鍾經漢,在A女身旁陪同協 助就訊並由司法詢問員精確解讀A女之真意下,A女於原審 證稱:我就讀大班時,星期五會到阿嬤家,星期日晚上才 會回到爸爸媽媽家,去阿嬤家時叔叔會摸我,有一次到阿 嬤家是下午1時至4時30分間,我在叔叔房間床上玩巧虎時 睡著了,叔叔有以大姆指摸我胸部,還用中指摸我尿尿的 地方,當時我沒有睡的很熟,後來我去上廁所時,發現尿 尿的地方流血;另一次也是在叔叔房間床上,我睡著後, 叔叔摸我胸部及尿尿的地方,叔叔以大姆指摸我胸部,叔 叔也有把我的褲子及內褲脫掉,用手指之中指碰觸及伸進 我尿尿的地方,當時我有想要離開,但叔叔很用力地拉住 我脖子,我有呼叫,也有受傷流血等語(見原審卷第195 頁至第241頁)。
3.經核A女就其曾在叔叔即被告房間內二次遭被告以手指之大 姆指摸胸部,以中指摸她尿尿的地方(即下體)之強制性 交基本情節,已於原審作證時詳細具體描述,並能在原審 審判長請社工師協助下,向A女確認其對於大姆哥及中指 之認識係正確(見原審卷第239頁至第241頁),與A女在 偵訊時所陳述之事發經過亦大致相符,若非身歷其境,以 其未滿7歲(第一次偵訊時)、8歲(第二次偵訊及原審時 )之稚嫩年紀,顯難杜撰該等情節;況A女就被告在何處
、以何種方式摸其胸部及尿尿的地方,及第一次是在床上 玩巧虎娃娃,第二次是在床上畫畫睡著時等基本事實,始 終證述一致,縱A女就細節部分因囿於記憶力而略有些微 差異,然考量A女在事發時未滿7歲,事發後因父C男、母 乙○得知此事大感震驚下,受乙○、C男反覆詢問(詳後述 ),並陸續在警詢、偵詢、原審接受訊問,是否有因此於 部分細節有所混淆其記憶,然尚無礙於其就被告所為整體 指述情節之認定。佐以被告所提出其住處之平面圖及照片 十張(見原審卷第127頁至第147頁)以觀:被告住家自客 廳至各房間均堆滿雜物,在被告使用之房間,扣除床舖、 衣櫥後,空間所剩無幾,A女證述係在被告的床上玩巧虎 娃娃、畫畫時,被叔叔摸胸部和尿尿的地方乙詞,應無虛 妄。
(三)乙○於偵訊及原審證稱:106年6月18日星期日晚上A女回家 後,我幫她洗澡時,A女說被告有摸她尿尿的地方,她會 痛及不舒服,還說她去上廁所時,發現尿尿的地方有血, 是因為拿衛生紙擦時,看到衛生紙上有血,但當時已經很 晚,A女又顯得很想睡覺的樣子,所以我沒有多作留意, 隔日A女起床上廁所時,又說尿尿的地方會痛,還有做出 會痛的表情,我就檢查A女的身體,發現她陰唇部分紅腫 有傷,脖子後面亦有紅紅的抓痕時,我才警覺不太對勁, 我問A女這些傷是如何造成的,A女說是被告摸她,她想跑 ,想呼救,但卻被被告抓住,並指著她自己脖子後面表示 會痛,當下我並未想太多,也不是很確認這樣的情形應該 如何處理,想與A女的父親一起談論,才沒有馬上報警; 在此之前A女也曾提及被告摸她,是在106年4月15、16日 的週末,A女從阿嬤家回來我幫她洗澡時,A女說被告有摸 她的胸部及尿尿的地方,她會痛,我當時也有向A女確認 是不是被告在跟她玩,但A女搖頭表示沒有,是被告將手 伸到她尿尿的地方,那時我心裡有覺得不太對勁;當我在 6月20日跟A女父親C男說此事時,他一直說他弟弟不會做 這種事,我們二人因此發生口角,C男覺得我在找他麻煩 ,他說我要這樣的話會讓我看不到小孩,6月份時A女的監 護權不在我這裡,所以C男說這種話我很害怕,當天晚上 我有到永和派出所跟警員講這件事,講到一半時,C男打 電話給我,急著叫我們回去,他在那一刻一定要馬上看到 我們,我後來在隔天6月21日早上幫女兒向學校請假,我 單獨帶她去醫院驗傷;自106年6月21日後,A女變的比較 焦慮,學校跟安親班老師跟我說她注意力變得不集中,她 以前喜歡洋娃娃,發生事情後她會去脫洋娃娃的衣服,晚
上睡不安穩,起來後我問她你怎麼了?夢到什麼?她就會 說「叔叔摸我」,而且一個月會有二、三次尿褲子,我覺 得這不應該是國小一年級學生會出現的樣子,有人建議我 帶她去看醫生,我就帶A女去雙和醫院看醫生,我之所以 沒有在案發後馬上去醫院,也是因為一般人會認為看心理 科的孩子是有點異常的孩子,我怕A女因為這件事被貼上 標籤,但試過一些方法都無效,我想要求助醫生,才會帶 A女去看醫生等語(見偵查卷第47頁至第48頁,原審卷第2 42頁至第262頁)。就乙○證述A女向母親訴說本案之發生 經過後,乙○於本案偵審期間所述,均前後相符,並無二 致,況由A女因本案發生後陸續出現焦慮、注意力不集中 、作惡夢及尿褲子等情形等節,益徵乙○在A女告知「叔叔 摸我胸部和尿尿的地方」後,A女確實在日常生活上出現 與過往明顯不同之情形而讓乙○感到擔心,始會帶A女至雙 和醫院就醫,則A女所述上開被被告為摸胸部及尿尿的地 方等強制性交之情形,應非子虛。
(四)本案在乙○得知A女被被告摸胸部及下體而主動報警後,經 安排A女於106年6月21日至雙和醫院由醫師驗傷,醫師檢 視A女身體後:
⑴於檢查結果欄記載:
①頸肩部─右側頸部多處抓傷,主要為六公分、三公分為 主;
②陰部─外陰部至處女膜發紅,七點鐘微擦傷,無明顯撕 裂傷。
⑵於驗傷解析圖部分,在身體位置圖處標示: ①全身背面圖上,於右側部標示─
右側頸部兩道抓傷,各為六公分、三公分; ②雙腿張開圖上,標示─
陰道口至外陰部發紅,七點鐘微擦傷,無明顯撕裂傷 ;
③陰部圖上,標示─
處女膜無明顯撕裂傷,無出血情形。 有雙和醫院衛部心字第1031761584號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 驗傷診斷書在卷可佐(見偵查卷尾之彌封袋內)。以正常 7歲小女孩而言,身體受傷後痊癒速度會較大人快,惟在 下體出現發紅、擦傷,實屬異常情形,且係在事發三日後 仍得驗出,顯然原本所受傷勢當較為嚴重,益徵A女指稱 被告有撫摸及以手插入其陰道內甚明;而A女所受之右側 頸部兩道抓傷,各為六公分、三公分,與A女所述係想跑 時被被告攔下所造成,亦相吻合,堪認A女上揭指述,確
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
(五)再者,
1.A女於本案發生後,因有前述作惡夢、尿褲子之情形,由乙○ 於106年7月19日將A女帶往雙和醫院精神科就診,經醫師 評估後,轉介心理師丙○○於106年8月15日為A女做第一次 心理衡鑑,隨後於107年5月4日為A女進行第二次心理衡鑑 ,因認有需要,即安排四次心理治療,之後認有繼續進行 之必要,再進行八次心理治療,有雙和醫院110年3月11日 雙院歷字第1100002303號函所附之A女病歷影本含心理室 報告單(心理衡鑑報告)、報告單、門診紀錄單等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㈢第5頁至第85頁)。其中在第一次心理衡鑑 報告之總結與建議第2點為:「在情緒行為方面,可發現 個案在事件過後皆能夠用不同方式表達意見內容及自身情 緒感受,且其目前較強烈的情緒似乎在於父親方面對自己 的不信任(在遊戲評估中表示父親都不相信自己,希望父 親被警察抓走),故推論個案目前受事件影響的負向情緒 已逐漸緩解,未有明顯情緒波動,但當感受到父親的不信 任時,其便會出現較激烈的情緒反應。」(見本院卷㈢第1 3頁),經醫師診斷A女患有創傷後壓力症,有A女之門診 紀錄單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㈠第53頁至第85頁),並據丙○ ○並以鑑定證人身分先後至本院作證:
⑴其於110年2月3日證稱:我做心理治療到今年已經第七年, 在雙和醫院一個禮拜心理評估大概有八個,還會接個別心 理治療,一個星期大概也是八個。本件心理衡鑑報告是林 宜正醫師轉介給我的,主要想要瞭解個案(即A女)在叔 叔摸她這件事件之後的情緒反應及認知狀態,我們評估就 是以我們和小孩的互動、跟家長的會談及客觀心理評估工 具,去瞭解她認知及情緒狀態。我跟小孩互動的內容一開 始是輕鬆地建立關係或利用一些玩具跟她互動,後來會請 她填寫跟情緒、行為方面有關的量表,也會針對她填的量 表跟她作一些會談;玩玩具的互動,目的主要是建立關係 ,因為孩子一開始在醫療場所進行這樣的評估時,會對陌 生環境比較會焦慮,會利用一些簡單的玩具,我請母親跟 孩子一起進來的時候,我一面跟母親瞭解狀況,一面也跟 孩子互動,孩子方面主要會有一些玩具或是給予一些繪畫 性的東西,讓她可以比較自在,我在與家長及孩子會談時 ,主要跟家長瞭解本次轉介原因及她會來就診原因,還有 主要對個案擔心的問題是什麼,當時得到的就診原因是跟 疑似有性猥褻的方面,當時母親有講叔叔跟小孩的一些互 動,我只能說有讓小孩感受到不舒服、傷害到孩子,跟性
有關的,具體的細節應該在報告內,因為這事情有點久, 我怕我講得不夠客觀,我就她實際講的,我也想要知道孩 子過去的狀態跟事件發生後的狀態,這才是我們的重點, 我們比較不會去探討事件的經過,比較想知道事件前孩子 的情緒狀態跟事件後孩子的情緒狀態有什麼落差。我們跟 這個案的接觸時間很長,我們有做心理評估兩次,還有其 餘時間大概有十次以上的心理治療,心理治療主要是以每 週一次的玩遊戲治療,我們在評估過程中會依照個案狀況 ,不會直接詢問內容,而且那也不是我們要評判的目的, 我們在互動過程A女自己突然講出來的一段話,就是我報 告中寫的「她表示父親都不相信自己,希望父親被警察抓 走」,而我在報告中關於行為觀察部分,記載「過程中個 案有一次主動提及關於叔叔的事,描述時情緒平穩,但再 多問相關內容時,其便未繼續多做回應」,就是在我們評 估過程中,她常常會突然講到一件關於叔叔的事情或爸爸 的事情,我們在之後的評估跟治療的互動中也都會這樣, 可能我們沒有主動問她這件事情,但她會突然講,但是再 多問她可能有時候並不會繼續講,我當時沒有具體寫出來 ,所以已不太記得細節。心理衡鑑報告是我在第一次評估 完會在兩個禮拜之後出來一個報告,報告出來之後再轉後 續的心理治療,所以第一次心理評估完、我跟她見面完兩 個禮拜後我會出這份心理評估報告給家長,家長會去門診 給醫生解釋,我們有安排後續心理治療,每週一次心理治 療。關於心理衡鑑報告的測驗結果告訴我們A女的情緒反 應是正常的,她在各種情緒行為的得分皆未達顯著,顯示 個案沒有任何明顯的內外化情緒行為問題,是以她當時第 一次填的量表還要看我結論提出細節部分,後續還要看心 理治療,我會根據量表的結論她分數表示沒有達顯著,最 後結論與建議的部分我會打綜合整體我做出的推論。就當 時她的情緒量表結果及當天互動的狀況,她主動提及對父 親不信任這件事情,感覺她在這部分情緒好像比較大,對 於事件本身她當天並沒有顯示太明顯的情緒,包含量表, 當下她覺得父親不相信她發生這件事情,讓她很難過,是 她當天在評估當中比較明顯的情緒,就是她當下跟我講的 時候可以感覺她情緒比較激動,後面會再建議安排心理治 療是因為我覺得孩子有時候需要觀察比較長的一段時間, 而且是在疑似重大創傷的事件,當下雖然在量表上沒有顯 示出,因為孩子有時候沒有呈現出情緒狀態,我們反而會 更想要觀察她一段時間,我們會有一個觀察時間約三個月 到半年,因為有的時候情緒會在事件爆發的三個月到半年
會有更明顯的反應,所以那時候家長也認為可以讓她作心 理治療,心理治療主要就是遊戲的互動,我覺得她不管在 任何方面就是作一個觀察也是不錯的,所以就去安排心理 治療。後續她在心理治療裡面可以感受到她的情緒明顯在 每次治療跟第一次評估會有比較不一樣的感覺,主要是她 情緒反應有時候會滿激烈的,至於有沒有講到關於叔叔或 爸爸的事,也就像剛才所述會突然自己講,因為通常我們 在做治療時不會主動去問她一些事,她常在玩某個遊戲的 時候就會突然講到像剛才類似說覺得爸爸不信任她,她希 望爸爸被警察抓走,會突然自己講到這些事情,我們就是 反應她講這句話時候的情緒狀態。她在後續的治療過程中 她的情緒是真的有時候會起伏蠻大,但跟事件有沒有關係 ,我們沒有辦法做到因果關係,可是她在治療裡面玩一些 遊戲的時候,真的會有蠻明顯的情緒波動,而叔叔的事情 ,我在心理衡鑑的當下感覺A女的情緒是平穩,但是她沒 有想要作更多的陳述,她情緒激動是在於跟爸爸的,就是 爸爸不信任她發生這件事情影響她當下的情緒,在遊戲評 估中表示父親都不相信自己,希望父親被警察抓走。而小 孩子不像大人會直接講出什麼事情讓我們不開心之類的, 他們有時候口語真的不太會直接講出一些他發生什麼事情 ,我們藉由她玩的玩具,被她玩一玩的過程中為什麼情緒 愈來愈多、到最後玩到生氣,玩的當中她講了什麼話讓我 們去推論她為何會有這樣的情緒狀態。A女應該不是一下 就突然激動,就是她在遊戲中會比第一次評估時整個人有 時候會蠻亢奮的,就是會處在比較亢奮的狀態,有時候玩 到一些比較激烈的玩具或打鬥的玩具時她的情緒會變得比 較高漲,有時候不是只是單純興奮和開心,會變得生氣, 有點憤怒的感覺。每次的遊戲我都會做簡單的敘述,但我 們不太能夠把細節全部打出來,但我有把每次主要觀察到 的一些狀況寫出來成一份心理治療報告等語(見本院卷㈡ 第408頁至第419頁)。
⑵其於110年8月18日證稱:我在106年對A女做了第一次心理 評估,就是我們上次開庭看到的,有用一些衡鑑工具,像 量表之類的,後來到第二次評估即107年之後才轉作第一 次心理治療,為期四次,隔年108年又進行八次心理治療 ,四次心理治療是因為第二次評估後跟家長討論覺得要繼 續進行,後來四次之後覺得可以再觀察看看,在108年A女 媽媽陳述到A女又有一些狀況,也跟門診醫師做討論,醫 師也認為需要,所以醫師又安排再繼續評估,又轉介我們 心理師做心理治療;在107年5月至6月間做的四次的心理
治療主要目的是緩解個案的情緒困擾,108年6月到7月間 的八次心理治療,是直接轉治療,沒有做先前評估,所以 就個案情緒的瞭解沒有客觀數據,但從跟家長互動可以知 道孩子在學校及生活中常常有一些專注力不集中的問題, 有時候情緒起伏比較波動,所以就再進行八次心理治療, 因為覺得個案需要穩固的治療關係,上一次治療只有四次 ,所以這一次想要用八次時間跟個案有更穩定的互動,期 待對她的情緒有所幫助;每次的遊戲至少一個小時,會為 個案準備遊戲箱,遊戲箱裡面會包含各種不同玩具,玩具 可能包括動物、辦家家酒、球類、人偶組、車子類等各類 玩具,進去之後會讓個案自己選擇要玩的玩具,並藉由她 在玩玩具期間及跟我的互動中反應她的一些情緒感受及想 法。個案進行每一次心理治療時玩的東西都不太相同,讓 我印象最深刻是個案每一次在治療室裡面她都表現的非常 像個孩子,意思是當我在治療室外看到她時,她都會努力 像個成年人,所以在治療過程中她會非常盡情地跟心理師 互動,也會非常認真得玩裡面的玩具,第二階段的八次治 療,她的遊戲有很大的一個重點即她在為所有動物及人偶 分配不同角色,但這部分她一直很猶豫,也就是說有一些 動物及人偶她不太知道要怎麼賦予他們對的角色,她會對 某一些人偶特別抗拒,對某些人偶特別喜歡,前六次大概 是這樣的循環,但是到第七、八次的時候,有發現個案比 較可以接受每個角色;在個案玩玩具時是我讓她自己玩, 但是我會一直反應她玩的每個東西及去配音她的想法或感 受,例如她不太知道要為玩偶角色定位時,我可能會回應 她你感覺很猶豫,不太知道該怎麼做比較好,感覺有點喜 歡某個角色,但是又有一點不知道要把它擺在什麼位置, 就像類似這種情形,算是對她反應做註解,因為孩子表達 能力有限,但是她們在玩遊戲過程中可以表現出他們的內 在感受,所以用這種註解的方式希望可以幫助他們表達及 理解自己的感受,有的時候個案會對我的註解有回應,可 能是認同也可能是否定,但有的時候她就會繼續玩下去, 不會對註解有太多回應。在心裡治療過程中,個案有表現 出情緒起伏很大,我不會詢問她為何會有這漾的情緒起伏 ,我會用配音的方式反應她的這個狀態,但是不會詢問她 為何情緒起伏這麼大,個案在治療過程中,常常呈現比較 混亂的狀態,意思是她常常突然很開心,但下一秒又會突 然比較生氣,但這過程中有時沒有發生特別的事,所以常 常在每次治療中,她會有這些狀態的反覆,我針對後八次 的治療過程,她通常會用兩種方式講到家人,一種是像閒
聊一樣突然講到跟某個家人互動的過程,一種是玩玩具時 幫不同玩偶賦予角色時會提到家人。在第二階段八次治療 中的108年6月12日第二次會談,內容摘要的第三點我有寫 到在遊戲過程中個案會主動談論一些自己目前對於「創傷 事件」的感受,從評估到治療,我跟個案的認知在創傷事 件上就是「叔叔摸她」的這件事,在進行心理評估時,個 案曾經有表示父親不信任她,在後面八次的心理治療中A 女有藉由玩偶角色提到,例如她會用兩個玩偶,一個不見 得她會說是代表她,但是是一個小孩,另一個是一個爸爸 ,然後這兩個玩偶間的互動中,小孩玩偶可能會對爸爸的 反應有點不開心,過程中就會像是一人分飾兩角那樣,講 述他們之間的互動,她會反應出她對爸爸的喜歡與不喜歡 。在我和個案的互動過程中,小孩有情緒波動、注意力不 集中的情形,因為注意力不集中的問題因素可能有很多, 如果是目前大家聽過的ADHD過動症,這種類型的孩子注意 力不集中可能會從幼稚園或學齡前就有相關症狀的出現, 但是如果孩子的注意力不集中問題是在某個特定時間點突 然變得嚴重,就會去推論背後可能受到一些情緒或壓力事 件的影響,以兒童來說因素可以有很多,事件中的個案她 的波動程度有相較於同齡孩童嚴重一些,在第二份評估報 告(107年5月4日)中有做一份兒童青少年情緒量表BYI, 裡面個案的焦慮及憂鬱有達到輕度的狀態,所以會推論個 案情緒起伏相關因素有受到一些壓力事件的影響,在對A 女的第二次評估中可以推論有三個因素可能影響個案情緒 狀態,第一創傷事件本身的影響、第二長期司法程序的問 訊讓她產生壓力、第三在事件之後周遭家人與她的互動, 包含之前提到的爸爸對她的不信任以及個案擔心媽媽對這 些事的想法。而我做的第一次評估報告結論中提及:「情 緒行為方面,可發現個案在事件過後皆能夠用不同方式表 達意見內容及自身情緒感受,且其目前較強烈的情緒似乎 在於父親方面對自己的不信任(在遊戲評估中表示父親都 不相信自己,希望父親被警察抓走),故推論個案目前受 事件影響的負向情緒已逐漸緩解,未有明顯情緒波動,但 當感受到父親的不信任時,其便會出現較激烈的情緒反應 」等語,隔了半年之後A女又有新的情緒反應,這樣的原 因是因為情緒本來就沒有完全結束的時候,她有的時候只 是被壓抑在某個地方,所以我們無法說一個人當時在事件 之後沒有呈現情緒就代表她真的沒有情緒,所以在第一份 評估報告中只是就客觀呈現個案所表達的沒有針對在事件 當下引發的情緒,所以有的時候在對創傷受害者來說,創
傷之後反而不會有立即的情緒反應;要推斷她後續情緒反 應壓力成因為何,可從她一般生活中先觀察她行為及情緒 是否有落差,藉由這個判斷來瞭解她是否仍有一些未處理 的情緒跟衝突感受,至於如何推斷她後續情緒反應壓力成 因,在八次的治療中可以藉由她象徵性遊戲來理解她情緒 狀態的壓力成因,上面三個因素無法判斷哪一個是最主要 的壓力成因,壓力成因對一個人來說每一個因素都會是非 常關鍵的,但可以說的是會因為第一個因素的發生衍生後 面的壓力因素,以個案情緒狀態來說,因為情緒波動相對 是較大的,與一般同齡孩童有落差,可以推論有一個較大 的創傷事件有影響到她,但是內容與細節就不是我這邊可 以判斷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93頁至第200頁)。 ⑶是由丙○○對A女所進行之長期觀察及心理諮商可知,A女在 事發後約四個月初為心理衡鑑時,明顯顯露出「父親都不 相信自己,希望父親被警察抓走」之強烈情緒,足見A女 對於自己講述「被叔叔摸胸部和尿尿的地方」乙事,C男 表達不相信,對年近7歲之A女打擊甚大;甚至在丙○○對A 女進行十二次心理治療後,可以理出A女因為「被叔叔摸 胸部和尿尿的地方」造成其情緒之壓力創傷,但因本案發 生後,長期接受司法問訊及原本親密的父親、奶奶均不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