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48號
TPDV,110,補,748,2021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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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8號
原 告 仲原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清淩


上列原告與被告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本金請求
數額即新臺幣(下同)371萬8,6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8
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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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原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