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衛字,110年度,10號
SLDV,110,衛,10,2021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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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衛字第10號
聲 請 人 A01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於民國110 年4 月14日被送 往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嗣經該院申請強制住院並獲衛生福 利部許可在案。惟查:
㈠伊情緒激動不是因為被害妄想,伊也從未罹患被害妄想症, 伊情緒激動是因為伊在公司裝設監視器乙事,和伊先生發生 口角衝突,演變成肢體衝突,但伊裝設監視器是避免離職員 工和欲離職、解雇的員工帶走營業機密,伊先生卻沒有搞清 楚狀況。
㈡伊6 年前繼承母親所遺坐落在新竹縣新埔鎮田新路之農地, 但該農地遭黑道傾倒廢土,被環保局開罰新臺幣730 萬元, 目前尚在訴訟中,訴訟期間伊確有遭黑衣人跟蹤,家中亦有 數次失竊等情事,皆已報警處理,但至今未抓到犯嫌。審查 會決議內容有違倫常,故意扣伊罪名強制住院治療,伊深怕 錯過女兒國中會考,以及失去和家人團聚及相處時間。 ㈢伊當時在救護車上一直掙扎是因為伊第一次坐救護車就遭強 制使用約束帶,如果119 的人員、警察態度和緩,伊根本不 會掙扎,還會積極配合警察詢問。
㈣伊從沒有說過是黑道破壞伊公司的畫作,是北投三軍總醫院 住院醫師、主治醫師嚴重筆誤,伊所說的和醫生記錄的有嚴 重誤差,有些內容是不實之指控。伊已經住院二個星期了, 伊血壓、脈搏、心跳、體溫及作息皆正常,完全依照醫生指 示及醫院安排處置,沒有傷害行為及被害妄想,若有上開症 狀,伊早就被精神隔離打針吃藥,但伊至今並未服用此類藥 物。
㈤綜上,爰依法請求裁定停止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將病床讓 給真正需要的人等語。
二、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 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為嚴重病人。嚴重病人 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 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



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 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 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 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 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 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 院。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 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 日內完成。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 ,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六 十日為限。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 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3 條第4 款、第41條第1 、2 、3 項、第42條第1 、2 、3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近五年開始出現被害妄想症狀(覺得在路上被追蹤、 被黑道入侵竊取財物、朋友及丈夫被宗教團體下蠱及收買等 ),並有出現與路人言語及肢體衝突之情形,且其夫出門上 班後,聲請人會用膠帶將門窗貼封,待其夫返家後再行撕去 ,又聲請人認為其夫所經營之律師事務所內員工串通外人要 陷害公司,而經常與其夫發生爭執,更因此於110 年4 月14 日要求其夫裝設監視器監視員工,而與其夫發生口角,進而 動手毆打其夫,因聲請人持續有被害妄想症狀及攻擊行為, 由其夫報請警消將聲請人送至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就診。綜 合上述之事證,聲請人有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 為,聲請人因上述症狀,以致於社會功能、思考、認知、判 斷功能缺損、無法使用或權衡就診醫療決定之重要資訊。基 於上述事實,茲認定為嚴重病人。此有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至32 頁)。按診斷及鑑定醫師曾裕庭古世傑均為精神專科醫師 (精神專科醫師字號:精專醫字第001619、001597),具有 精神科診療之專業,且其等與聲請人並無恩怨或特殊之情誼 及利害關係,應足信其等以公正、專業立場進行診斷、鑑定 ,而不致偏頗,該診斷及鑑定應可採信。再者,聲請人既有 上開行為脫序之事實,現仍猶堅決否認,顯見聲請人病識感 低落。堪認二位醫師之診斷鑑定並無違誤,聲請人確屬精神 衛生法第3 條第4 款所稱之嚴重病人。
㈡聲請人既有上述脫序行為,更有攻擊其夫之行為(見本院卷



第32頁鑑定醫師認定之具體事實欄、本院卷第81頁筆錄)。 再者,聲請人之保護人薛OO對聲請人強制住院表示意見略以 :「⒈聲請人一直認為諸多親友同事甚至路人都是宗教團體 人士,以下咒、塗屍油方式要害其本人及家人,也因此對鄰 居、路人常生爭執,現仍有被告公然侮辱、毀損等。⒉聲請 人一直認為住家遭侵入竊盜,不斷報警作筆錄,為了防止遭 侵入而換鎖,也以膠帶封閉全家門窗,反覆撕掉貼上,也常 認為食物被下藥、塗油而丟棄。⒊曾因與配偶發生爭吵即與 其妹到住處頂樓且揚言自殺」等語(見本院卷第34頁精神疾 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而聲請人亦在庭陳 稱:多年前曾有人在伊住處門口及牆壁以塗屍油的方式要加 害伊,伊有跟先生講,先生說報警處理等語(見本院卷第90 、91頁筆錄);另聲請人因認有不明女子進入鄰居住處並發 出敲擊聲,乃要求鄰居交出該女子,而與鄰居發生爭執及出 言辱罵鄰居,涉犯公然侮辱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提起公訴,有該署109 年度偵字第19022 號起訴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71至72頁);參以聲請人拒絕接受住院, 對強制住院之意見表明「我目前狀況非常好,不符合強制就 醫和住院,我沒有精神病,我不懂為何119 送我至北投就診 ,我是正常人,我不必強制住院就醫,你們110 、119 誤會 了」等語,此均有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 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 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至33頁)。堪認聲請人確有傷害 他人或自己之虞,且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則三軍總醫院 北投分院於110 年4 月14日予以緊急安置,自屬有據。 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緊急安置聲請人後,經二位專科醫師即 曾裕庭古世傑鑑定,認聲請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 聲請人拒絕接受,該院於110 年4 月15日申請許可強制住院 ,經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南 部地區)110 年4 月17日第40次審查會議,以精神科專科醫 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病人權益 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等七人組成委 員會審查,七位委員均許可而通過強制住院審查,其審查許 可結果認聲請人「用手毆打先生,有被害妄想」等語,此有 衛生福利部110 年5 月18日衛部心字第1100015116號函附之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 斷證明書、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 會(南部地區)第40次審查會議紀錄、申請強制住院及延長 強制住院案件審查表、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等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41至46、59至65頁)。



㈣綜上所述,對於聲請人之強制住院決定,合於上揭法文規定 。且審查會議乃由專業人士組成並審查,該審查會議對事實 認定並無明顯錯誤,亦無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違法情事存 在,堪認聲請人確有上開病情,則審查結果認聲請人應予強 制住院治療,並無不妥。聲請人請求停止緊急安置及強制住 院,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提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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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