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1549號
TYDV,94,訴,1549,2005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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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49號
原   告 弼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被   告 麗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經核定為904,533 元(請求金額美金26944.69元乘上訴
訟繫屬當日美金對新臺幣即期賣出匯率33.57), 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91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8,91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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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弼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