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45號
原 告 丙○○
甲○○
乙○○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杜淑君律師
被 告 德威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生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庭懿
邱鎮北律師
上一人
複 代理人 章世鴻
被 告 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50,085 元
,應繳裁判費53,0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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