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78號
原 告 單元家具有限公司
弄2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首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固基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首基營造有限公司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首基營造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費新台幣17,5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5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份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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