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衛字,108年度,9號
TYDV,108,衛,9,2019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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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衛字第9號
聲 請 人 黃奎棟 住○○市○○區○○街00號


相 對 人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法定代理人 陳時中
關 係 人 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

法定代理人 李新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7 月5 日上午7 時許, 持新臺幣(下同)100 元要到家裡附近之早餐店吃早餐,惟 鄰居楊朝發、楊朝來、楊阿姨和自強里24號鄰長家拿傢伙對 伊叫囂。之後兩名警察及救護車到來,警察對伊眼睛噴灑辣 椒水,使其眼睛感到火熱,故至哲學中心休養至今,伊不服 處分,爰依法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 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 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 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 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 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 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 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 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 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 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 、2 、3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嚴重病 人,依同法第3 條第3 、4 款之規定,係指罹患精神疾病之 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 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又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 制住院,同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第按家事事 件法第167 條第1 項規定:「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



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 此限。」,同法第185 條第2 項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第106 條、第108 條、第165 條至第167 條、第168 條第 1 項、第169 條第1 項及第171 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 之。」。而關於停止強制住院事件,為家事事件法第185 條 第1 項第2 款所規定之家事非訟事件。
三、經查:㈠聲請人22歲時出現幻聽、被害妄想症、被跟蹤妄想 ,經診斷為思覺失調症,自90年起曾多次因暴力行為而住院 ,於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下稱桃園療養院)住院30次, 前次住院日期為108 年1 月2 日起至同年2 月20日,出院後 未再返診。不服藥,多次出現攻擊案父狀況,本次入急診前 有明顯自語、被害妄想、被監視妄想,覺得有人要搶其100 元或噴辣椒水,出現在路上攔車,隨機攻擊路過車輛而被警 消強制送醫。惟聲請人拒絕住院,關係人為保護聲請人,乃 於經二位精神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後,因認聲請人有全日 住院治療之必要,而經詢問聲請人意見仍拒絕接受,自該日 起給予緊急安置並填具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 院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 之意見書等文件,向相對人衛生福利部申請許可聲請人強制 住院,並經相對人以108 年7 月8 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08026 0397號審查決定許可,現聲請人仍於桃園療養院6B病房強制 住院治療中等情,有關係人檢送上開強制住院資料等在卷可 稽。基上,可認聲請人遭強制住院之原因及程序,核與前揭 精神衛生法之相關規定尚屬無違。聲請人仍以當日係遭鄰居 抄傢伙對其叫囂,並遭警員噴灑辣椒水表示不服等由,聲請 停止強制住院,已屬無由。㈡經依上揭規定,詢以聲請人, 經觀察聲請人談話等項固與一般未罹疾病正常人之現狀無異 ,惟詢其為何認為鄰居對渠叫囂?入院之原因?答稱:這要 問他們為什麼要問伊;警察對伊噴辣椒水,因眼睛受傷而入 院;詢其是否知道自己有無生病?答稱:你覺得勒,你現在 問伊這個問題,你覺得勒,你們不是家事法庭嗎,爸爸為什 麼要信基督教?語氣激動、大聲說話,無法理性回應詢問。 而本件聲請人主治醫師黃韋欽則略以:聲請人到病房後雖有 被動服藥,但仍一直打電話謾罵家人,有威脅家人之語氣或 打給其他單位,聲請人目前於限制環境下尚可被動配合,惟 依之前紀錄出院後即不配合治療,聲請人之前在外是針對鄰 居,目前仍有被害妄想及關係意念,覺得其他人做什麼都是 針對他,而一般思覺失調症要治療1 個半月至2 個月,現在 療程僅進行一半,建議繼續治療等語。另醫院社工人員陳述



略以:聲請人入院治療情形,服藥是被動的,拒絕參加團體 活動,從入院至今都是非常防備、多疑等語。且經關係人函 覆本院有關聲請人目前診治結果略以:聲請人經診斷思覺失 調症,有幻聽、妄想等症狀,曾多次住院。本次因未服藥導 致病情復發,有混亂言行及攻擊行為,因而辦理強制住院治 療,目前仍有明顯精神症狀及暴力危險傾向,有繼續治療之 必要性等語,有桃園療養院108 年7 月17日桃療一般字第10 80005130號函附卷可參。本院綜上各情所述,相對人審查決 定許可申請聲請人強制住院應無違誤,而聲請人對其為嚴重 病人有傷人之虞經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等情為其所不 自知,毫無病識感,現時其情猶存即強制住院之理由仍然存 在,即有繼續強制住院接受治療之必要,揆諸前揭法律規定 ,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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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