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衛字,107年度,11號
SLDV,107,衛,11,2018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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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衛字第11號
聲 請 人 A01 住○○市○○區○○路000號11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並未與姐姐甲○○發生爭吵或推打,聲 請人亦無幻聽、自傷傷人或撞牆等情形,聲請人僅係走路不 小心碰到桌椅,進而撞到牆壁側邊。聲請人前於民國103、1 04 年間,經亞東醫院精神科醫師測試精神認知程度與狀況 ,考評結果為優秀,因而停止用藥與固定門診。聲請人積極 參與天圓文化舉辦之活動,深獲太陽盛德導師創作之正能量 歌曲啟發,朝向唱詠人生方向而努力。聲請人於107 年7月1 日控告乙○○以法術與小鬼干擾聲請人,並非無的放矢,聲 請人姐姐莫名其妙安排聲請人強制住院,然聲請人住院後配 合度高,均按時服藥。聲請人並無自傷或傷人,爰依法聲請 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 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 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 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 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 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 院治療之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 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 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 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 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 、2 、3 項著有明文。次按緊 急安置期間,不得逾5 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 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2 日內完 成;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60日,但經2 位以上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 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60日為限; 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 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同法第42條第1 、2 、3 項 亦有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送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精神科醫師診斷



略以:個案診斷為思覺失調症,曾住院治療,但治療順從性 差,未規則就診,近5 年幻聽及被害妄想明顯,覺得妙天禪 師派小鬼到自己腦中及身上,會批評自己還會對自己施法術 ,有時也會跑到姐姐身上控制姐姐,覺得姐姐侵占自己財產 ,也有亂花費情形,曾捐新臺幣40萬元給宗教團體要趕走小 鬼等語,認為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因聲請人拒絕接受,故 於107 年8 月3 日起給予緊急安置,嗣經二位專科醫師強制 鑑定後,均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聲請人拒絕接受,三 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附設民眾診療處乃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申 請聲請人許可強制住院,並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於107 年8 月6 日審查決定許可前開強制住院之申請,此有精神疾病嚴 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精神疾病 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 知書等在卷可證。是本院參酌上開事證,本院認聲請人仍有 明顯精神症狀需持續治療,本件許可強制住院之處分,於法 並無不合。從而,聲請人請求停止強制住院,難認有理由, 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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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