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67號
原 告 盈倡木箱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進祥
被 告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溪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1,2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7,91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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