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衛字第9號聲 請 人 郭OO 住○○市○○區○○路000 號3 樓(現在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強制住院治療中)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書描述伊易怒,惟若非 觀世音未來招惹伊,伊豈會發怒?當時係伊母親持曬衣架毆 打伊,並非伊毆打他人,一切均應歸咎於觀世音,且觀世音 的靈魂狡詐,會差使神棍詐財,並製作監視器,應請神明顯 靈照出觀世音的靈魂,還給伊公道,為此聲請停止強制住院 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 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 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 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 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 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 院治療之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 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 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 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 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 、2 、3 項定有明文。次按, 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5 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 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2 日內 完成;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60日,但經2 位以上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 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60日為限 ;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 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同法第42條第1 、2 、3 項亦有明示。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其無傷害家人之行為,而係遭母親毆打 ,應無令其強制住院之必要云云,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有關 聲請人強制住院之文件紀錄所載,聲請人於000 年0 月00日 出現與其母發生衝突之行為,經強制送往三軍總醫院北投分 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經該院精神科醫師診斷後認:「近 兩三個月個案因幻聽和宗教妄想加劇,自語情形明顯,有被 控制感和身體妄想,且出現睡眠紊亂情形,工作表現受到影 響。2018年5 月27日朝神桌丟擲物品,把神主牌打破,因此 和案母發生衝突。因為上述原因,案母請求緊急醫療網協助
,2018年5 月28日醫療團隊至家中評估後,由警消將個案強 制送至本院就醫。」、「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 害之虞,經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嚴重病人拒絕接受 ,爰自107 年5 月28日起給予緊急安置。」等語,有衛生福 利部107 年5 月31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070210261號審查決定 通知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 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 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願任同意書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 明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急診病歷、病人住院 約定書等在卷可憑。另經衛生福利部審查後,認聲請人「個 案在家中情緒易怒,不斷對觀世音佛像叫罵,聽到觀世音叫 個案跳海,破壞物品,與案母衝突,有傷害他人之虞,經指 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甲○○小姐拒絕接 受,符合同法第41條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經受處分人於期 限內檢附相關文件,於107 年5 月29日向本部審查會提出強 制住院申請。經依精神衛生法規定及相關申請審查程序,審 查決定如主旨。」等語,可見對於聲請人之強制住院決定與 上揭法文規定,並無違誤。是聲請人主張其未與其母發生衝 突、係遭受觀世音影響云云,益徵其現仍有關係妄想、脫離 現實之情形,其行為應係因精神疾病而引起,堪認聲請人屬 於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且有傷害他人之虞,確有強 制住院之必要性。故上開審查認聲請人應予強制住院治療, 尚無不合。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正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提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