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衛字,107年度,1號
TYDV,107,衛,1,2018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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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衛字第1號
聲 請 人 姜荻泓 住○○市○○區○○○路0段000號



相 對 人 衛生福利部

法定代理人 陳時中
關 係 人 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

法定代理人 李新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前經關係人先為緊急安置,復於107 年2 月4 日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強制住院之必要,向相對 人申請強制許可強制住院,但是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 或有傷害之虞等情事存在,實係被非法犯罪控腦集團分子控 制,人生絕望,從去年到今年特別容易被警察、桃園區救護 人員強制暴力壓制,以不人道方式束伏或未經聲請人許可打 入不明藥劑,本件判定聲請人強制住院實屬有誤,爰依法聲 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 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 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 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 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 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 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 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 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 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 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 、2 、3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嚴重病 人,依同法第3 條第3 、4 款之規定,係指罹患精神疾病之 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 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又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 制住院,同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第按家事事 件法第167 條第1 項規定:「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 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 此限。」,同法第185 條第2 項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第106 條、第108 條、第165 條至第167 條、第168 條第 1 項、第169 條第1 項及第171 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 之。」。而關於停止強制住院事件,為家事事件法第185 條 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家事非訟事件。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約自105 年起開始有出現自語,怪異思 考,情緒不穩定之情形,之後更出現明顯幻聽,被害妄想等 精神症狀,曾於關係人療養院住院治療3 次,上次因有危險 行為經許可強制住院(106 年11月17日至12月7 日,或係11 月29日之誤),為精神衛生法第3 條第4 款所認定之嚴重病 人,而出院後未能規則返診,自行停藥,導致幻聽妄想等症 狀復發,近日會在家中房間內不斷有如上述自語、妄想(宣 稱腦波受不法集團控制)揮舞木棒(棍)、拿原子筆作勢攻 擊保護人即其父親姜義展,躲在房間內點蠟燭膜拜,寒流來 襲不穿衣鞋外出,恐有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等情事,經保 護人於107 年2 月3 日報警由消防機關送由關係人就醫,關 係人為保護聲請人,乃於經二位精神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 後,因認聲請人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而經詢問聲請人 意見表明拒絕接受後,自該日起給予緊急安置,並填具精神 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表暨通報表,並檢附精神疾病嚴重病 人診斷證明書(申請強制住院適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 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 護人之意見書、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願任同意書等文件,向 相對人衛生福利部申請許可聲請人強制住院,並經相對人以 106 年9 月19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070210069號審查決定許可 ,現聲請人仍於關係人療養院6A病房強制住院治療中等情, 有關係人(傳真)檢送上開強制住院資料等件在卷可稽。基 上,可認聲請人遭強制住院之原因及程序,核與前揭精神衛 生法之相關規定尚屬無違,聲請人僅以並無上開傷人或自傷 之情事或無傷害之虞,實係遭受不法集團控制、而遭警消人 員強力壓制、或遭以不人道方式施打不明針劑、身體難以忍 受等由聲請停止強制住院,已屬無由。㈡經依上揭規定,詢 以聲請人,經觀察聲請人談話等項固與一般未罹疾病正常人 之現狀無異,對自身現時情狀有一定程度之瞭解,並否認於 本件本次緊急安置前曾有傷人或自傷之情狀,惟亦自承本件 之前已經3 或4 次(強制)住院,被強制住院之原因可能是



聲請人一時脾氣不好,此次出院一定能定期返診等;而該病 房之社工師袁翠苹則陳以:據觀察聲請人此次入院係在急診 室受評估,聲請人出院後都未能規則回診,每次發病後被送 回來都是急性的狀況,在院有規律服藥則有相對穩定情況。 聲請人之保護人陳以:聲請人於本件緊急安置前在家中得在 其自己房間內,點蠟燭膜拜、疑神疑鬼、喃喃自語,平日雖 不至於傷人或自傷,但會拿棍棒敲房屋四處,107 年2月3日 天氣甚冷,聲請人未穿鞋跑去無人居住舊家,說母親遭人欺 侮,拿著棍棒揮舞,實際上其母親已經過世一年多,該日從 中午弄到傍晚,不得已才請消防機關協助處理,希望能聽從 醫師之建議將本次療程完成,避免症狀反覆復發。本件鑑定 醫師之一洪育遠則略以:聲請人甫至關係人醫院時精神相當 活躍,從醫學角度而言確有如保護人所述傷人或自身之可能 性,現因規律用藥故病情穩定,若不續治療用藥未來復發可 能性極高,醫學上之評估,一年住院2 次以上已屬高風險個 案,上次(強制)住院因非預期因素致治療中止(按指聲請 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經准許而出院),又未能規則返診,症 狀即為復發,建議應續住院完成療程。綜上各情所述,相對 人審查決定許可申請聲請人強制住院應無違誤,而聲請人對 其為嚴重病人有傷人或自傷傷害之虞經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 之必要等情為其所不自知,現時其情猶存即強制住院之理由 仍然存在,即有繼續強制住院接受治療之必要,揆諸前揭法 律規定,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更無理由,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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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