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簡字第39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何寶議
被 告 許恆豪即嘰嘰喳喳脆皮雞蛋糕
籍設高雄市○○區○○路0 號(高雄○○○○○○○○林園辦公處,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四七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五九八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一九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2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21日起至114年5月21 日止,自109年5月21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年息1%固定 計息,自110年3月27日起至114年5月21日止,改按原告定儲 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0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59 8%),被告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遲延還款,除依上開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且如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 被告自112年2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34萬9,212 元未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 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為證,經核無誤,被告受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 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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