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12年度,596號
FSEV,112,鳳小,596,2023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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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小字第596號
原 告 謝東宏
訴訟代理人 龔淑幸
被 告 張家愷
法定代理人兼
訴訟代理人 張詠翔
法定代理人 蘇真慧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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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