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11年度,662號
FSEV,111,鳳簡,662,2023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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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6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劭宇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曾正好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5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上開裁定已於112年5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鳳山簡易庭查 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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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