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12年度交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江信義 住嘉義市康樂街29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設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七路29號
代 表 人 黃萬益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更一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緣車牌號碼BDD-1397號自用小客車(系爭車輛)之駕駛人分別 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因有如附表所示交通違規行為, 為警填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並移由被 上訴人裁決。嗣被上訴人認該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6款、第42條、第43條第 1項第1款、第44條第1項第5款、第45條第1項第3、4、12款 、第47條第3款、第53條第1、2項及第60條第1項等規定屬實 ,復無到案日期前辦理歸責他人之情事,遂於民國109年6月 11日對訴外人即車主江美智開立如附表所示31件裁決書(下 稱原處分),裁罰如附表所示之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行 政訴訟,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43號行政訴訟 裁定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11年度交抗字 第8號裁定廢棄發回,復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更一 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仍不服, 遂提起本件上訴。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及訴之聲明、被上訴人於原審之答辯及聲明 、原判決理由,均引用原判決書所載。
三、上訴意旨略以:
㈠行政訴訟法第233條雖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然依同法第2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不服行政機 關所為3萬元(按99年1月13日已修法提高為40萬元)以下罰 鍰處分而涉訟者方為簡易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上訴人訴請 撤銷標的原處分之罰鍰總額已逾3萬元,非屬簡易程序之行 政訴訟事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亦無行政訴訟法第233條 規定之適用,原判決於此未察,有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1項第2款之違法。
㈡上訴人因不諳法律,本院111年度交抗字第8號裁定廢棄發回 後,原審本應通知兩造到庭以釐清駕駛行為人是否為上訴人 ,而非上訴人胞妹江美智。上訴人收到原判決,理由載明「 被告以民國111年10月11日嘉監義字第1110264955號函文說 明本件車主為江美智,已辦理歸責案件之駕駛人亦為江美智 ……是原告並無因被告所為上揭裁罰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 侵害之情,即欠缺訴訟當事人適格之權利保護要件」等語。 原審未通知上訴人表示意見,即作成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此 程序之進行顯不合法等語。
四、本院判斷如下:
㈠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意旨,提起撤銷訴訟者,須以主張其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而受損害, 始符合當事人適格之要件。亦即原告就該具體特定訴訟,必 須具有「訴訟權能」,得以自己名義為原告,因而得受本案 判決者,始具有原告適格。又除處分相對人以外,須為該處 分之利害關係人,始得提起撤銷訴訟。至所謂利害關係乃指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 (最高行政法院75年判字第362號判例參照)「係指法律上 值得保護之利益,經濟上、情感上或事實上之利益,並不屬 之」(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411號判決參照)。至於 有無「法律上利害關係」之判斷,係以保護規範理論(司法 院釋字第469號理由)為界定利害關係第三人範圍之基準, 經探求為行政處分依據之相關聯法規之規範目的,倘有保障 特定人之意旨時,始可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該處分受 有損害而具有訴訟權能,得為適格之原告。否則,即無訴訟 權能,不具當事人適格。
㈡依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 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 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 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 。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第87條前段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或第37條第6項 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 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之意旨,可知須「受處分人」不 服交通裁決,始得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而處罰條例第85條 第1項對受處罰人限期辦理歸責之規定,性質上並非訓示規 定,受舉發之汽車所有人雖非實際之駕駛行為人,倘逾期未 於一定時間內檢證告知應歸責人以辦理歸責,仍依各該違反 條款規定處罰。因此,逾期未依規定辦理歸責之受舉發人即
汽車所有人,即視為實施該交通違規行為之汽車駕駛人,並 生失權之效果,不可以再就其非實際違規行為人之事實為爭 執。倘不如此解釋,而容許受舉發人逾期仍可爭執其非實際 應歸責者,無異使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逾期仍依違反條例 規定處罰之規定成為具文,應非立法者本意(最高行政法院 107年度判字第34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系爭車輛係登記車主為訴外人江美智,於附表所示之 時間及地點,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經警逕行舉發,並 由被上訴人以江美智為受處分人作成原處分等情,為原審認 定之事實,核與卷內證據相符,無違證據法則、經驗法則及 論理法則。原告既非受處分人,提起本件交通裁決訴訟,核 與處罰條例第87條前段規定即有未合。又車主江美智於109 年6月11日到案至被上訴人辦公處所申報駕駛人為其本人, 經被上訴人於同日開立原處分31件裁決書,當場交付江美智 完成送達等情,有申報書、送達證書(原審卷第31、第34頁 )在卷可證,足見受處罰人江美智於應到案日期前,甚至於 到案日後,均無依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辦理應歸責於 他人之情事。是以,原判決認上訴人並非原處分之受處分人 ,亦未因原處分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侵害,並無訴訟 實施權,提起本件訴訟,核有當事人不適格,依最高行政法 院90年度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以判決駁回上 訴人於原審之訴,於法尚無不合。
㈣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及第37條第6項之裁 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係規定於「第3章交 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至於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 款「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係 規定於「第2章地方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程序」,依此規範 體例,可知倘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之訴訟類型 ,不論罰鍰金額若干,均屬交通裁決事件,自應適用第3章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規定。準此,原判決已敘明本件確 屬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所定交通裁決事件,依同法 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判決,尚無不合。上訴人主 張原處分之罰鍰總額已逾3萬元(99年1月13日已修法提高為 40萬元),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款所定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始為合法,以其個人 歧異之見解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尚無可採。
㈤原判決理由所援引之被上訴人111年10月11日嘉監義字第1110 264955號函,用以說明江美智未辦理歸責他人,雖於原審調 查後未再行通知上訴人表示意見。然縱認上訴人為本件交通
違規之實際行為人,因其與江美智在法律上各自為權利義務 主體,不因原處分之作成而直接受有任何規制力,即使車主 江美智受處分後就罰鍰部分會向實際行為人即上訴人求償, 上訴人亦僅有私法上之經濟上利害關係,難認其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會因江美智所受前開行政處分而受侵害,應非原處 分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故縱將上開函文證據資料予以剔除 亦不影響上訴人不具當事人適格認定之裁判結果,自無令上 訴人陳述意見之必要,核無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41條第1項 、同法307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8條規定之違法。故上 訴人此部分為原判決違背法令之指摘,亦無可採。五、綜上所述,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業已說明其認定 事實之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上 訴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本件上訴既經駁回,則上訴審訴訟費用750 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六、結論:上訴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附表:
編號 裁決書字號 受處分人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舉發違規事實 裁處內容 1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51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0分 嘉義縣中埔鄉後庄158-6號前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 2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52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0分 嘉義市吳鳳南路621巷口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 3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53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1分 嘉義市吳鳳南路與南興路 1.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2.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行為 罰鍰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整,並記違規點數3點 4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54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1分 嘉義市南興路218巷口 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無照) 罰鍰新臺幣貳萬元整,自109年06月11日 (裁決日)起6個月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 5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55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2分 嘉義市南興路與宣信街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 6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56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2分 嘉義市芳安路與宣信街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 7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57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2分 嘉義市芳安路與信興街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罰鍰新臺幣玖佰元整,並記違規點數1點 8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58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2分 嘉義市吳鳳南路與芳安路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 9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59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2分 嘉義市吳鳳南路與興業東路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 10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60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3分 嘉義市南興路、宣信街、芳安路、吳鳳南路 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 罰鍰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整,記違規點數3點 ,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11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61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3分 嘉義市興業東路與南田路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 12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62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3分 嘉義市興業東路與宣信街 1.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2.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 罰鍰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整,並記違規點數1點 13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63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3分 嘉義市興業東路與彌陀路 1.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2.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罰鍰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整,並記違規點數1點 14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64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4分 嘉義市彌陀路與立仁路附近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 15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65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4分 嘉義市彌陀路與學府路附近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 16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66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4分 嘉義市彌陀路31號附近彎路 1.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2.未依標線指示減速慢行 罰鍰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整 17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67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4分 嘉義市彌陀禪寺前 1.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2.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罰鍰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整,並記違規點數1點 18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68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4分 嘉義縣中埔鄉忠義橋南端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 19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69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4分 嘉義縣中埔鄉忠義路與大義路 1.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無照) 2.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罰鍰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元整,自109年06月11日(裁決日)起6個月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 20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70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4分 嘉義縣中埔鄉忠義路與大義路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罰鍰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整,並記違規點數3點 21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71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4分 嘉義縣中埔鄉大義路528號前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 22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72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4分 嘉義縣中埔鄉大義路478號前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23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73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5分 嘉義縣中埔鄉大義路261號前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罰鍰新臺幣玖佰元整,並記違規點數1點 24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74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5分 嘉義縣中埔鄉中山路五段與大義路附近 1.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2.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罰鍰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整,並記違規點數4點 25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75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5分 嘉義縣中埔鄉司公部4-20號前 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者 罰鍰新臺幣陸佰元整,並記違規點數1點 26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76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5分 嘉義縣中埔鄉司公部4-1號前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 27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77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5分 嘉義縣南二高中埔交流道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 28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78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6分 嘉義縣中埔鄉頂中下街81號前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 29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79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6分 嘉義縣南二高中埔交流道北上匝道路口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 30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80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6分 嘉義縣南二高中埔交流道北上匝道路段 行駛高速公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仍使用遠光燈者 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並記違規點數1點 31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81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6分 國道三號296.9公里 行駛高速公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仍使用遠光燈者 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並記違規點數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