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土地徵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9年度,367號
KSBA,109,訴,367,20230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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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7號
原 告 陳炳
陳王孟淑
陳裕元
陳鵬弘
陳麗蓉
林紀玲
林韻玲

吳陳如銀
吳明鶯(吳陳如寶之承受訴訟人)

吳哲儒(吳陳如寶之承受訴訟人)


吳怡靜(吳陳如寶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 律師
原 告 林美惠(林陳如玉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櫻(林陳如玉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鄭倩如
鄭雅芳
參 加 人 國立屏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代 表 人 柯朝塗
訴訟代理人 宋孟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廢止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2年7月13日109年度訴字第367號裁定之主文「本件林美惠林美櫻林美靜等3人為原告林陳如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其中關於「林美靜」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原告林陳如玉於民國111年8月2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 停止後,前經本院以112年7月13日109年度訴字第367號裁定



命其繼承人林美惠林美櫻林美靜等3人承受訴訟及續行 訴訟在案。
二、茲據原告陳炳榮等11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向本院陳報:繼承 人林美靜於被繼承人林陳如死亡後,已於法定期間內以書面 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並提出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准予備查函(111年10月6日屏院惠家親111司繼161 5字第0000000000號)附卷可稽(參本院卷2第295頁)。準此 ,本院上開裁定命林美靜承受訴訟及續行訴訟部分,即有錯 誤,應以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邱 政 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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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