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1608號
KSEV,112,雄補,1608,202308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608號
原 告 荷風世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賀照梅


被 告 郭申睿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申睿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500元,應繳裁判費1,0
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
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