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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1582號
KSEV,112,雄補,1582,202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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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582號
原 告 高雄市三民區書香清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宜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慧紹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核發112年度司促字
第9763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7月7日寄存於被告住所地派出
所,於同年月17日生送達效力,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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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