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1521號
KSEV,112,雄補,1521,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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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521號
原 告 銘育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哲生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何宗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住昌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5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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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育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住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