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453號
原 告 郭俐均
訴訟代理人
兼
代 收 人 蘇端雅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郁萱律師
雷皓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詠銘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42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