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1433號
KSEV,112,雄補,1433,202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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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433號
原 告 王玉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玉意呂美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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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