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394號
原 告 伍明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志榮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