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1344號
KSEV,112,雄補,1344,2023080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344號
原 告 沈揮雄
郭芳成
沈認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春卿律師
被 告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智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 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24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高雄市仁武區土地及租金,而被告依 兩造間所簽訂之土地租賃契約書第16條約定合意由土地所在 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爰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1/1頁


參考資料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