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372號
原 告 呂 品
被 告 郭慶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紀念幣;編號四所示之紀念幣兩件返還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7年7月間以如附表所示之紀念幣( 下稱系爭紀念幣)作為擔保品(並未移轉所有權),向被告 借貸新臺幣(下同)3萬元(約定每月利息1,000元)。而原 告已於108年12月1日清償上開借款,詎被告竟未將系爭紀念 幣返還原告,迭經原告請求被告歸還,被告均置之未理。則 被告既無權占有系爭紀念幣,原告自得依法請求被告返還。 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7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將系爭紀念幣返還原告。
二、被告則以:被告並未於107年7月間借貸3萬元予原告。且原 告係距今至少6年前向被告借款2萬元,故原告先向當舖贖回 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紀念幣(編號4紀念幣僅有2件)後, 才交付被告作為借貸之擔保品。但原告完全未清償上開借款 ,自無須返還上開紀念幣予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自102年至108年間,有陸續向被告借款。 ㈡被告現占有原告所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紀念幣(編號4 紀念幣僅有2件)。
㈢不爭執事項㈡所示紀念幣為原告所有,並供作原告向被告借款 之擔保品。
㈣原告於108年12月1日匯款予被告3萬元,用以清償原告積欠被 告之借款(惟被告辯稱不能確定原告是清償何筆借款)。 ㈤原告於109年3月27日清償被告333,000元借款。四、本件兩造爭執之點,應在於:原告訴請被告返還系爭紀念幣 ,有無理由?茲論述如下:
㈠原告有於107年7月間向被告借貸3萬元,並有提供如附表編號 1至4所示之紀念幣為擔保品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亦有明文。是民事訴訟主張對己有 利之事實者,應先由其負舉證之責,若其先不能舉證,以證 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他方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 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其請求。又原告對於 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 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 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而各當事人就其所主 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 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最高法院 99年度台上字第48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04號判決意旨可 參)。
⒉經查,原告於107年7月間向被告借款3萬元乙節,業據原告提 出錄音光碟暨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22、29頁)。 而細譯上開錄音內容,係原告於107年7月4日向被告表示其 持有紀念幣,如對外出售價值約5萬元,願供作擔保品向被 告借款5萬元。被告嗣於107年7月5日表示經評估原告提出之 擔保品價值,僅得出借3萬元,此核與原告主張之內容相符 ,且被告亦不否認原告於107年7月4日確曾提出紀念幣(見 本院卷第290頁),洵堪認定原告確有於107年7月間向被告 借款3萬元,並提供紀念幣為擔保品。被告雖辯稱兩造於107 年7月4日至集郵公司評估紀念幣之價值僅約2萬元,故被告 並不同意借款予原告,原告便將紀念幣取回。其現持有如附 表編號1至4所示之紀念幣則係原告於距今6年前另向被告借 款2萬元時所提供等語,然其並未提出任何證據已證其實, 揆諸前揭說明,自難以被告片面之詞即認為可採。又被告另 辯稱107年7月5日之對話內容可能係針對原告其餘借款為討 論,然兩造當日對話內容顯係針對前日(即107年7月4日) 之借款金額如何決定、擔保品之價值為何等事項進行討論、 說明,要難認為與原告其餘借款有涉。是被告所辯,均難認 可採。
⒊惟查,原告雖主張向被告借款時提供系爭紀念幣為擔保品, 然被告辯稱原告僅有交付其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紀念幣( 編號4紀念幣為2件),是原告自應就確有交付被告如附表編 號4至21所示之紀念幣一事負舉證之責任。然依原告所提前 開錄音內容,雖有提及原告持有之紀念幣為42件,惟就其實 際交付被告供擔保之紀念幣的品項、數量為何,則尚有未明 ,自無從憑此即為對原告有利之認定,原告復自陳無證據可
提出證明有交付被告如附表編號4至21之紀念幣(見本院卷 第284頁),是僅得認定原告交付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 之紀念幣(編號4紀念幣為2件)為借款之擔保。 ㈡原告已清償上開向被告借款之3萬元本息
⒈按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對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 抗辯之重要爭點,本於兩造辯論之結果所為之判斷結果,除 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 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間,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 ,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此源於 訴訟上之誠信原則及當事人公平之訴訟法理,避免紛爭反覆 發生,以達「一次解決紛爭」所生之一種判決效力(拘束力 ),即所謂「爭點效」,亦當為程序法所容許(最高法院96 年度台上字第1782號、96年度台上字第2569號判決意旨可參 )。次按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 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 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 者亦同,民法第321條、第323條分別定有明文。 ⒉經查,兩造並不否認原告自102年起即陸續向被告借款(見本 院卷第291頁),而兩造於107年1月24日經結算後,確認原 告尚積欠被告70萬元乙節,業經本院109年度鳳簡字第340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236號判決調查認定無訛(上開判決係以 原告簽立之欠款同意書、本票及借據為判斷依據),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確認無訛,是依前揭說明,上開 判決之認定已生爭點效,兩造及本院均應受爭點效所拘束, 不得再為不同主張、判斷。是以,原告於107年7月時,對被 告尚有多筆借款債務未為清償。次查,原告於108年12月1日 清償3萬元借款乙節,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91頁) ,則原告既尚積欠被告多筆借款債務,依首揭規定,原告自 得指定其108年12月1日清償之3萬元,係用以抵充107年7月 之3萬元借款本息。而原告自陳上開借款每月利息為1,000元 (見本院卷第190頁,依修正前民法第205條規定,兩造就上 開利息約定並非無效),則原告108年12月1日清償之3萬元 ,其中17,000元,先用以抵充利息(107年8月至108年12月 ,共17個月),剩餘13,000元用以抵充本金後,原告積欠之 借款尚餘17,000元。又原告於109年3月27日再清償被告333, 000元借款,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91頁),則上開 金額已足清償原告107年7月之剩餘借款本息2萬元(即本金1 7,000元及利息3,000元【109年1月至109年3月】),是原告 業於109年3月27日已清償107年7月向被告借款之3萬元本息
。
㈢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紀念幣(編號4紀念 幣為2件)為有理由
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107年7月間 向被告借款3萬元,並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紀念幣( 編號4紀念幣為2件)予被告作為擔保,而原告業已清償上開 借款本息,業經本院論述如前,則原告既已清償借款,被告 即無占有上開紀念幣之正當權源。又被告並不爭執上開紀念 幣為原告所有(見本院卷第291頁),是原告基於所有人之 地位,自得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紀念幣(編 號4紀念幣為2件)。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如主文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
原告主張交付被告之紀念幣 被告答辯(有無收受該紀念幣?) 編號 品名 數量 1 102年版癸巳蛇年生肖紀念精鑄套幣 1 有 2 105年版丙申猴年生肖紀念精鑄套幣 1 有 3 中華民國104年國父孫中山先生150歲誕辰紀念銀幣 1 有 4 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紀念銀幣 5 有,惟僅收受2件 5 89年版千禧年拾圓流通紀念幣 8 無 6 100年版慶祝建國一百年壹佰圓卷三開典藏版 3 無 7 94年版乙酉雞年生肖紀念精鑄套幣 1 無 8 95年版丙戌狗年生肖紀念精鑄套幣 1 無 9 96年版丁亥豬年生肖紀念精鑄套幣 1 無 10 97年版戊子鼠年生肖紀念精鑄套幣 1 無 11 98年版己丑牛年生肖紀念精鑄套幣 1 無 12 99年版庚寅虎年生肖紀念精鑄套幣 1 無 13 100年版辛卯兔年生肖紀念精鑄套幣 1 無 14 101年版壬辰龍年生肖紀念精鑄套幣 1 無 15 103年版甲午馬年生肖紀念精鑄套幣 1 無 16 104年版乙末羊年生肖紀念精鑄套幣 1 無 17 中央造幣廠中華民國建國100年紀念銀幣 2 無 18 中華民國75年先總統蔣公百年誕辰紀念銀幣 3 無 19 中華民國建國90年紀念銀幣 1 無 20 中華民國建國99年蔣故總統經國先生百年誕辰紀念銀幣 1 無 21 中華民國88年臺灣原住民文化采風系列 6 無 合計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