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2年度,1514號
KSEV,112,雄簡,1514,202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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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514號
原 告 劉玉湘

被 告 劉彥佐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彥佐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7月20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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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