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2年度,1345號
KSEV,112,雄簡,1345,202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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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345號
原 告 陳○○
陳○○

法定代理人 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富強 律師
黃士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國仕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本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0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
辛○○機車維修費新臺幣(下同)98,310元部分,核屬對物毀損之
損害賠償,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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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