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258號
原 告 吳孟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性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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