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雄簡字第1106號原 告 吳慧玉 被 告 鄭道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尚有需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6日上午10時6分於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回報此頁面錯誤